一、技术开发合同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并不要求一定要具有世界性范围、全国范围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仅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它不要求当事人所开发的技术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某一特定的水平,只要当事人自己觉得有价值就可以,即不排除开发出的技术水平低于已有技术的水平,甚至可能是重复开发。但是,一般认为,对于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路线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等,因缺乏创新性,为这类目的签订的技术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 按照不同的标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若干种类: 1、委托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某项技术项目开发所订立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开发研究工作,并提交开发成果;另一方接受开发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其中,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一方是开发方;接受成果、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方。而委托开发合同又可以细分为纵向委托开发和横向委托开发两种技术合同。纵向委托开发合同,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开发计划,采用行政命令和指导性意见下达或以招标方式进行委托技术项目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横向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委托技术开发而签订的合同,如厂校、厂所和厂厂之间订立的各种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等。 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利用彼此间的人才、资金和设备优势,共同就某项技术进行合作开发、共享权益、共担开发费用和风险而签订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承担辅助协助事项,而由另外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而应该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 3、软件技术开发合同,是指以开发软件产品而签订的合同。如计算机程序设计、管理技术、节能技术、环境保护、劳务保护和安全技术等订立的合同。 4、硬件技术开发合同,是指能直接形成产品的技术,如产品制造技术、产品制造的单项工艺方法技术、引起设备的仿制开发等合同。 为了进一步明确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把几种容易混淆的情况介绍如下:(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