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各方。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如有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则由其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对于合作开发的成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方也不得申请。 3、对于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均应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的权利。但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就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 4、对于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使用与获益分配的办法。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权利,因此获得的利益归其自有。但任何一方转让该项技术时,必须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所获得的利益各方等额分配。 六、监督检查 技术开发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技术开发本身又是复杂的,同时也是时问流向型的,即包括合同的签订、委托方支付首期科研启动费、开发方制定出研究开发的计划、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验收和交付研究成果等阶段。科学研究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到结果的实现,因而,为了确保技术研究开发的成功以及将不成功开发的风险降到最低,委托方要加强对开发方的监督检查。 【案例】 某开关厂委托某研究所研制开发一种新型全自动开关装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了相关事项。开关厂支付了首期科研启动费5万元后,就来再与研究所联系,研究所也未与开关厂联系。到了合同约定的技术验收日前几天,开关厂与研究所联系验收事宜时,才得知研究所早已经停止研究开发其委托的全自动开关装置了。开关厂要求研究所返还5万元科研启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研究所表示同意。 本案的情节非常简单,事实也很清楚,但是对于委托方开关厂来说,其隐性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现在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技术更新速度日新月异,稍一不慎可能就被抛弃在科技发展的后头。本质上,委托方都是真心需要某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开发方。在取得专利权后,委托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如果开发方将专利申请权转让时,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