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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5)

时间:2011-01-13 15: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某中医药大学某研究所接受某私营企业的委托,研制用麻黄素制造某种产品的技术。研究所研究成功后即将技术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依约支付了报酬。后
  某中医药大学某研究所接受某私营企业的委托,研制用麻黄素制造某种产品的技术。研究所研究成功后即将技术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依约支付了报酬。后来,该私营企业利用研究所研发的成果批量生产冰毒,事发后,相关人员均受到法律追究,主持该技术研究的研究人员也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见诸媒体报到的科研院所涉嫌研制高科技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之所以如此,除了少量科研院所见利忘义以外,更重要的是这些科研院所疏于审查委托方的资格,以致于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科学技术掌握在好人手中能够产生巨大的效益,而一旦掌握在犯罪分子手中,则可能产生可怕的社会后果。因而,加强对于委托方资格的审查,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科学研究的职业道德的需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利益、国防安全、技术保护程序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

  第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这类项目,一般是由国家立项、国家投资或支持的,如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各部门科研计划项目等。就这些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应由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后才成立。

  第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科技部是我国科技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技术秘密的密级。我国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凡就秘密级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而未经技术秘密核定机关批准的,均不能认为合同成立。由于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给国家造成经济技术利益损失的,将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之前,应考虑所涉及的技术是否已经或将被列为国家秘密技术,如已被列为秘密技术,确定了密级,则应首先向有关单位办理审批手续。(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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