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即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区分。而且由于法律对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时有出现,而且区分合同性质也就是明确法律关系,这是司法审查的首要方面。 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