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订立 >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间:2015-06-09 10:2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一、焦点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问题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

 

一、焦点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问题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聚焦的背景
      订立了劳动合同,却因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使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实务中,即使当时的法律还未明确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能够独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出于方便和经济的考虑,许多分支机构已经以当事人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隐患。一旦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如果实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偏偏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便极有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无效,这是非常不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作为”,显然表明劳动合同的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理,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即便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如果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当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能实际赔偿时,劳动者应当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委托”之情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只不过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受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理
     1.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它是指依法聘用和管理劳动者并给付其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意志设立的从事单位部分业务的机构,是用人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它隶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分支机构,这种分支机构在核准或登记的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另一种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对外活动,需以原单位的名义或经原单位授权,对外开展活动。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限制?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个特定概念。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能是享有用人权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的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工权利和履行用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只有以上这些主体才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一、相关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石油公司下属炼油厂,于2008年2月招用了张某等12名劳动者,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炼油厂拥有自己的财务账户,有相应的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0 2008年5月3日,该石油公司以其炼油厂超额招用员工为名,发文指令该炼油厂与张某等12名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无效,责令该炼油厂解除张某等人的劳动关系。张某等不服,于2008年8月15日诉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石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要求该炼油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炼油厂迫于石油公司压力,宣称自己不是独立民事主体,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对于法律掌握得不清楚,由于自身过错招用了张某等,可以酌情给予少量补偿,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仲裁裁决    、
      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受理了张某等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对于炼油厂能否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认识不一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仲裁委员会在该问题上取得了一
致,依据上述规定,裁决炼油厂与张某等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石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炼油厂与张某等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三)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一些法理问题,即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即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根据营业的规范程度可以签订或者受托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符合我国的实践的。
三、应用提示
      类似石油公司与炼油厂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用人单位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形非常普遍。例如,某集团公司由若干生产性工厂组成,这些工厂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只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因该公司业务范围较广,涉及若干城市。为了便于用工,公司实际上默许其工厂在一定用工额度范围内,可以自由招用职工。商业银行的支行、分理处、办事处,甚至储蓄所,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然,今后劳动者与这些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规定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