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案 情】
1998年某地发生洪灾,为了泄洪,某村全村被淹,损失巨大。洪水过后,当地的一家企业了解了这一情况,主动找到该村,表示愿意捐款50万元人民币用于该村重建。当地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也就此事进行了报道。事后,该企业却迟迟未将认捐款项交付该村,该村多次催要,该企业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该村觉得,该企业的行为纯粹是为了一时出风头,做免费广告宣传,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交付认捐款项。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
【点 评】
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涉及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而经过公证的赠与是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同时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因此这两种赠与是不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的,赠与人在不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时,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
本案中,该企业认捐的款项就具有救灾性质,在其不交付认捐的款项时,该村可以要求其交付。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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