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彼此间未免发生矛盾,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1年3月15日通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有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才应当适用该规定,行政法规不包括在内。所谓法律,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决定等。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可以作为合同的适用根据,只有该法律中有关于合同的特别规定时,才可予以适用。
《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法》上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对于其他法律已经规定的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再作规定。例如,对于保证合同、保险合同、合伙合同、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等,因《担保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已有规定,《合同法》上就不再规定。二是《合同法》上虽然对该类合同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属于类的规定,而其他法律对其中有具体合同的规定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买卖合同。但《合同法》上对买卖合同作的是类的规定,故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同,但《合同法》上对运输合同所作的也是类的规定,故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合同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如果该单行法对于某类合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并不完善,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该合同时,对于该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同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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