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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可无工资

时间:2015-05-27 15:1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试用期不可无工资
        2009年8月7日,李某应聘到某医疗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聘为颈椎病治疗仪的销售员,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台提取10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李某称,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推销出设备,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2009年9月18日,李某申请辞职,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有关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裁定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按协议约定1000元每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试用期工作期间的工资。李某拿到了全额工资和双倍赔偿。
      【案例分析】
        最低工资制度从客观上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注入了竞争意识,促使企业进行公平竞争,而劳动者也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获取更丰厚的利益。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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