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小张2012年毕业于北京某高校经贸管理系。当年8月,他在一家公司应聘“市场部经理”成功。第一天去上班时,公司老总让小张这个“经理”去推销产品,美其名日“了解市场”。
“我在那儿干了快一个月,天天出去推销。”小张说,一名与他关系不错的员工偷偷告诉他:“公司最初招聘时就是要招推销员,怕招不来人,所以故意说成是‘市场部经理’。”小张这才发现上了当。
这是典型的“粉饰岗位”的招数。因担心招不来业务员、推销员、代理员等,招聘单位就把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以此来诱惑大学生。当应聘成功后,招聘单位便会以“先熟悉工作”或“到一
线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继续工作下去。
这类招聘信息一般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未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因此,求职者应聘时要提前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询问工作细节,认真考虑后再做打算。企业也要杜绝这种行为,以免受到惩罚。
【案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的争议,主要来源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各自真实情况的隐瞒。一些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岗位,过分虚构个人简历、夸大个人能力;一些用人单位为招聘到劳动者到本单位工作,也会采取故意夸大工资待遇、虚化工作环境、谎报福利待遇等手段。如此一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难判断对方的真实情况。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发现对方与当初所作的介绍大有出入,感到上当受骗,从而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为今后处理这种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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