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 一、概述
框架合同(frame contract),又叫架构合同,在实务中常被应用。例如,甲
协会和乙出版社签订架构合同,明定由乙出版社出版丛书,而由乙出版社和个别
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条件。再如,实施专利的甲公司和乙唱片制作人组织,就著
作权的使用签订整体合同。
框架合同不是暂时性的合同,而是长期存在的合同,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将
来签订的同一类型合同即个别合同,提供合同的基本框架(架构)、基本条件。
所谓框架合同为未来签订的个别合同提供基本框架、基本条件,情形较为多样、
复杂,需要类型化:(1)有的是当事人之间为确定较为长期、牢固的交易关系,
就基本问题、主要事项已经达成了合意,只是某些细节问题来不及或不愿意而未
作约定,以免僵化,妨碍各方更有效益、更为顺畅、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地开展具
体的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框架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或在框架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和第三人之间,未来成立个别合同时,均按框架合同的约定确定各个个别合同
的内容。①此类个别合同约定的条款仅仅是框架合同中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更
具可操作性,此类个别合同并未变更、否定框架合同设定的基本框架(架构)、
基本条件。(2)有的是当事人之间已就确定较为长期、牢固的交易关系达成了共
识,只是就大概的事项达成了合意,不少细节尚不清楚,甚至于对某个或某些重
要问题尚有分歧。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当事人签订框架合同,将相当的事项、问
题留待其后,由个别合同解决。这样的个别合同很可能变更框架合同的某个或某
些条款,当然,补充框架合同的内容更为常见。(3)有的是当事人各方几乎就交
易的主要事项都考虑到位了,也未想由将来签订的个别合同变更框架合同,只是
客观实际的变化才使某个或某些个别合同变更了框架合同。
二、框架合同的效力
通常意义的合同,其成立并有效,需要具备合同的主要之点,欠缺主要之
点,合同不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该项规则及其理论不宜照搬到框架合同与个
别合同的领域,因为有些框架合同乃当事人有意地对某些主要之点不作约定,留
待未来由个别合同加以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以框架合同欠缺合同的主要之
点而否定其成立和法律效力,有违当事人的本意,也不太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要
求。特别是在框架合同作为个别合同成立前提的场合,这种思路就更加有害。所
以,即使框架合同欠缺合同的主要之点,也不宜因此而否定框架合同的法律效
。对于框架合同因欠缺条款而形成的合同漏洞,运用法律解释的漏洞补充规则
及理论予以填补即可。
框架合同在以下两方面对于个别合同的形式与范围,有拘束的效力:(1)框
架合同的形式问题:框架合同通常不需遵守一定的形式,不过为了举证方便,以
及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知悉其彼此的权利、义务起见,常使用书面的形式。(2)框
架合同为个别合同的签订确定其基本条件。若框架合同当事人彼此缔结个别合
同,则于框架合同中所合意的条件,对个别合同有拘束力,单方背离该框架(架
构)条件,必须符合民法的一般规则才有可能。①
框架合同若约定了框架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未来签订的个别合同的
条件,甚至约定了框架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所签订的个别合同条件,对
这些第三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吗?不无疑问。有专家、学者认为,通过合同使第三
人负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拒绝,因此,框架合同中不利于第三人的条款,不能
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个别合同中同意了该不利条款。至于框架合同中有利
于第三人的条款,即使第三人没有在个别合同中援用,也可以视为利益第三人合
同,对第三人有效。②这与中国《合同法》第64条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
定、第65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规定相一致,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可资赞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