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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出借企业经营资质的合同

时间:2015-02-03 11:3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签订出借企业经营资质的合同 出借企业经营资质是企业合同风险来源之一。企业经营资质是指企业从事某种 经营而获得的法定资格,它表明,企业可依法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经营资

                               不签订出借企业经营资质的合同

  出借企业经营资质是企业合同风险来源之一。企业经营资质是指企业从事某种
经营而获得的法定资格,它表明,企业可依法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经营资格具
有特指性,仅为获得该经营资质的企业所专用,而没有获得经营资质的企业表明
它在该项目上不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经营资质的特指性决定了它不可以出租、出
借,也不可以转让,没有获得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可以涉足该领域。实践中,有许
多企业看到某些领域具有赚钱的机会,千方百计地借用别的企业的经营资质。有
的企业为了获利,把经营资质出借给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为没有经营资质的企
业进入市场提供方便,破坏了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出借企业经营资质具有破坏性和风险性。首先出借经营资质扰乱了市场秩序。
国家为某些企业颁发经营资质,是由于该企业具备了从事该领域业务的资格和能
力,没有获得经营资质的企业,没有资格从事该项活动,不能成为市场经营的合
法主体。其次,出借方出借经营资质不是靠市场经营获利,而是靠出借行为获利,
出卖的是国家经营许可资源,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再次,出借企业经营资质的一
方与借用方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出借方将经营资质借出后,由借用方以被出借
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全部后果由出借方承担。以建设工程为例,借用方没
有建设企业经营资质,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出借方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活动,
中标后将工程转让给非投标人承担,非投标人承担工程项目后,由于设备、技术、
人力方面的限制,很可能没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如果施工造成质量事故,中标
方逃脱不掉法律责任,如果造成工程损失,中标方还应给予赔偿。实践中,在建
筑行业领域,出借企业经营资质极为普遍,许多没有经营资质的施工队,借用他
人名义承包工程,出借方只收管理费,实际上什么也不管,坐收渔利。还有的房
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中标后将工程全部转让给没有房地产经营资
质的公司,为没有经营资质的公司提供方便。建筑市场的失控,给建设工程带来
极大的隐患。建设工程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领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很难承担繁重的建设任务。而出借建筑企业经营资质的单位,不顾工程技术、质
量要求,只顾赚钱,放任没有经营资质的施工队进入市场,造成许多建设项目验
收不合格,达不到设计要求和使用寿命,出现许多伪劣工程,其危害性甚大。出
借经营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一般都采取联营合同、合作协议或承包合同方式联
手,以出借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签订合同,这类合同
也不被法律认可,属于无效合同。
    出借企业经营资质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从出借方来说:
    (1)没收违法所得,出借经营资质收取管理费,属非法所得;
    (2)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资质。
  从借用方来说: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法律
可以不予支持。这样会导致承包人劳而无功;
    (2)承包人签订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出借企业经营资质为法律所禁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
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借资质与挂靠很相似,但还是略有区别。出借资质不参与任何管理,把资质
借出去就不管了,而挂靠有时进行一定的管理,主要是约束挂靠企业不要毁了被
挂靠企业的名誉和市场信誉。出借企业经营资质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之一,为了避免这类法律风险,企业之间不要签订以出借企业经营资质为内容的
合同。
 
【相关规定】
    《建筑法》(1998.3.1施行)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i i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2005.1.1施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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