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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人体伤害免责合同

时间:2015-02-03 11:1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签订人体伤害免责合同 人体伤害免责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人体伤害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合同。 人体伤害免责合同一般都是由实施伤害一方提供合同文本,要求被伤害的一

                                  不签订人体伤害免责合同

 
  人体伤害免责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人体伤害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合同。
人体伤害免责合同一般都是由实施伤害一方提供合同文本,要求被伤害的一方在合
同上签字,一旦发生伤害事件,由签字方自己承担责任。人体伤害免责合同是一种
无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加害方不能免除责任。人体伤害免责合
同多集中在医院、美容院。许多美容院在为客户做美容之前,要求客户签订美容出
现风险时,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的合同,这类合同在美容院几乎到处都有,美容院
怕担风险,便以合同的方式将风险推给客户,许多客户也认为自己签字了,风险由
自己承担。有的医院在做手术时,也采取合同的方式,排除自己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案例】
    黑龙江省某市医院在为肖先生做眼睛手术时,造成肖先生眼皮外翻,长期感染不
能治愈,给肖先生造成极大痛苦,肖先生在与医院交涉时,医院认为在手术之前,
院方已将风险告诉了肖先生,肖先生同意进行手术并承担风险责任。肖先生多次与
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医院以合同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肖先生到北京治疗又花费的十
几万元,院方不予赔偿。在这起医疗事故中,院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
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不是合同约定责任。在法律规定应由某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双方不能约定责任转移。肖先生与黑龙江某市医院眼睛手术合同中,院方不能将法
定责任转移给患者。即使约定由患者承担责任,也属于无效约定,还是应当由医院
承担责任。由此同理,在美容过程中,如果美容院也以合同来排除自己造成伤害的
后果责任,同样属于无效约定,美容院对给客户造成的伤害应承担法定责任。  
 
    人体伤害免责合同,实际是免不了责的。在此类合同签订时,一方面,医院或美
容院不要为自己免责,免了也无效。另一方面,客户或患者也不要签订这类合同,
防止院方以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还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在同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时,也签订造成伤害事故时由职工自己承担的合同,当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
拒绝赔偿,类似这样的合同,我国法律并不认可。若企业给职工造成人体伤害,无
论员工是否违章操作或是否签了企业免责合同,企业都无法逃脱法定责任。
 
【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2002.1 1.1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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