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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挂标合同

时间:2015-02-03 11:3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签订挂标合同 挂标合同是指在电影电视行业里,没有电影电视拍摄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拍摄 电影电视时,以电影制片厂或电视制作单位的名义拍摄而与电影制片厂或电视节目制 作

                                                    不签订挂标合同

 
      挂标合同是指在电影电视行业里,没有电影电视拍摄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拍摄
电影电视时,以电影制片厂或电视制作单位的名义拍摄而与电影制片厂或电视节目制
作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挂标,顾名思义只挂电影厂的厂标,不用电影厂投资和管理,
一切由挂靠方组织投资、拍摄、管理、负担盈亏,电影厂只出厂标,享有署名权,其
余什么都不管。由于签订挂标合同不用投资,不用管理,也不承担亏损,又可以算电
影厂的业绩,所以,挂标合同并不为电影厂所反对。挂标合同近年来在电影行业比较
突出,许多民营公司或其他公司看好影视行业,纷纷投资进入影视领域,欲在市场大
显身手,更希望获得高额回报。他们知道影视行业没有拍摄许可是不可以拍摄发行的,
于是就以合作的名义与电影厂家联合拍摄,但由于总有纠葛,就想自己单独拍摄,苦
于没有拍摄资质,必须借用电影厂的名义进行,又由于许多电影厂长期处于低谷运营,
资金匮乏,也希望只出成品不出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拍即合,于是产生了挂标
的影视拍摄合同。
    民营资本或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影视行业,一种为真正的联合,一种为名义上的联合。
名义上的联合,必须以电影制片厂的名义向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申报拍摄许可证,然后
进行拍摄制作。发行时由电影制片厂授权,在国内外发行,发行收入全部归拍摄方所
有。挂靠方有的给电影制片厂一些挂标费,每部电影2--10万元不等,有的分文不给,
厂标白挂白用,电影制片厂只出个虚名,其余全都由挂靠方负责。
    挂标合同与挂靠合同基本类似,都是没有经营资质的人借用经营资质,以有经营资
质的厂家名义从事影视作品拍摄。从管理上说,借用资质的一方,规避了国家管理行
为,如果不借用资质,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无法取得拍摄许可,也无法进入影视市
场发行,更无从获利。借用资质后,拍摄人的规避行为合法化了,名义上还是拍摄人
与电影厂合作,实际上没有任何合作,电影厂只是许可挂标,以电影厂名义申报拍摄
,审查批准部门无法知道挂标内幕,批准后,挂靠单位就可以放心拍摄,但是否能拍
摄成功和发行成功,全靠自己的努力。挂标合同是出现在我国影视文化领域的一种混
乱现象,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签订挂标合同具有双重危险,从许可挂标的电影厂来说,明显的风险有:
    (1)出借影视资质为我国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所不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属于无效合同。
    (2)挂靠人一般都是新进入影视领域的,资金有多有少,拍摄质量无法保证,如果使
用了电影厂的名义,会给电影厂造成了负面影响,会降低电影厂的声誉。
    (3)挂标人拍摄结束后,摄制组解散,遗留的债权债务本应由挂标方处理,如果挂标
方不处理,债权人只能向电影厂主张权利。拍摄电影或电视剧,都以电影厂摄制组的
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诸如租用场地、风景区,租用房屋、办公室,租用车辆、
服装、道具,演员、导演报酬等。这些债权债务的遗留,对电影厂构成了较大的威胁,
当发生纠纷时,债权方只能起诉电影制片厂,摄制组是临时性的拍摄组织,由于摄制
组署名电影制片厂,解散后债权债务必然归到电影制片厂的名下,因而电影制片厂无
可推卸地要承担遗留债务。尽管电影制片厂与挂标方有合同,债权债务由挂标方承担,
但对第三方来说,首先应由电影厂承担责任,然后电影厂再与挂标方清算。如果挂标
方不讲信誉,电影厂只能自认损失。
  挂标合同从借用资质一方来说,也有许多风险:
    (1)虽然挂标解决了拍摄资质问题,可以名正言顺地拍摄,但许可挂标的厂方一般都
署名在先,实际拍摄方署名在后;
    (2)电影厂只挂名,不出钱、不出人、不出力,拍摄方自己投资压力大,资金不足时,
可能将拍摄停顿或失败,无法收回投资;
    (3)电影市场不景气,赔得多赚得少,风险高;
    (4)没有好剧本、好演员,发行可能上不去。但要取得好剧本、好演员,必须多投资,
资金匮乏是拍摄电影、电视剧最大的困惑。
    挂标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影视文化领域出现的一种非正常现象,挂标已经越来越普遍,
因为我国文化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每年要生产电视剧一万多集、电影几百部,单靠现
有的电影制片厂和电视剧制作单位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影视领
域势在必行。社会资本的进入,推动了影视文化的发展,解决了电影市场的资金不足问
题。过去拍摄一部电影成本较低,但现在成本很高,特别是电视剧越来越风靡,成本也
就越来越大,过去只需几百万元,现在需要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昂贵的拍摄费用让电影
电视制作厂家望洋兴叹。由于拍摄成本的蹿升,电影厂必须与社会资本联合,走共同发
展道路。但在联合中,电影厂应参与投资、参与拍摄、参与发行、参与分配,而挂标合
同中的电影厂除了挂名,什么都不参与,放弃了影视作品拍摄权和管理权,扰乱了影视
文化产业。
    挂标合同无论从许可方还是挂靠方来说,都有较高的危险,主要是合同无效。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背国家特许经营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发生纠纷,这类
合同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对于电影厂来说,为了生存和发展,应适应改革潮流,选择健
康的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市场,实行真正的联合,共同投资、共同拍摄、共同发行,风险
共担,利益共享。不能只出厂标,放任借用资质方随意拍摄。否则,厂标借让以后,一
旦挂标方不守信用,所有的法律责任将全部由电影制片厂承担。为了避免风险,电影制
片厂的最佳选择是不与别人签订挂标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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