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作弊合同 作弊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或政府采购招标中,招标方和投标方通过私下作弊所签订的合同。在招投标中,作弊一般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谈判谋取中标。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①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入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招投标本来是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来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如果通过作弊的方式谋取合作,剥夺了其他人的合作机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为法律所禁止,通过作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为此,合同当事人在招投标中不能签订作弊合同。作弊合同实质上是恶意串通,是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由于作弊合同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合同当事人签订此类合同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