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是指两个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看似联营合同,实际不是联营而是借贷合同。这类合同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出现,至今仍然没有杜绝,而且大有蔓延势头。2010年9月,某珠宝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开发某小区,珠宝公司投资4600万元,占项目的30%,同时又约定l4个月后,房地产公司应为珠宝公司返还本利9200万元。这个协议看似联营协议,实际是借贷协议,珠宝公司不参与经营就获得本利9200万元。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冲击的是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所从事的是一种非法借贷活动,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于这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规定不予承认,如果发生纠纷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是打着联营的幌子,表面签的是联营合同,实际上是出钱方将钱借给借入方,无论借入方是否亏损,出借方都收取一定的利息。这类合同,实际上经营的是借款业务,企业擅自经营了银行业务,自然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针对企业之间所谓的联营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
(1)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
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之问签订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从l990年就被确认无效,此项规定一直沿用到今天,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该活动的持续性不予认可。因此,企业之间仍不可签订类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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