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有意进行勾结,所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法律所禁止,当
属无效合同。如果国家对此类合同不加禁止,就会出现大批损害国家利益的合
同,从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实践中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并不少见。主要有:
(1)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签订阴阳合同,双方有意把合同额降低,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阴阳合同在建筑领域数量很庞大,合同一明一暗,当事人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换取企业利益。
(2)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有意低报成交价,其目的是少缴纳过户费和税款,占国家的便宜。例如,二手房买卖双方真正交易价为l00万元,办理过户时填写60万元,有40万元没有缴纳过户费,损害了国家利益。二手房买卖合同也大量存在阴阳合同问题,一般都是买方请求卖方把合同价款少写一些,卖方认为自己并无损害,一般都会答应买方的要求,实质是恶意串通,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3)有的民营公司,为了给国有公司供应货物和设备,向国有公司领导大肆行贿,然后向国有公司高价出售机械、设备、产品,国有公司领导明知是高价,却与之成交,使国有公司损失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4)利用租赁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
某大型国有公司与某民营企业联营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民营公司占60%,国有公司占40%,双方收购了一家油厍,然后将油库出租,5年内新公司实现利润3亿多元。两家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纠纷,国有公司提出退出,民营公司应给国有公司分配利润1.2亿元。在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商量由国有公司再反租油库,租期l5年,每年租金8000万元,国有公司一次性付清5年租金即4亿元人民币,l5年租金共计12亿元,但当时油库只能卖5亿元,如果把已付的4亿元和应分得的1.2亿元加在一起,完全可以购买该油l 1库。可是,国有公司却作出了租赁的决定,仅此一项使国有企业损失7亿元。双方所签订的联营解除合同和油库租赁合同令人费解,后来发现,民营公司为了解除联营合同和签订租赁合同,给国有大型公司董事长行贿7000多万元,两个合同的签订是恶意串通的结果。
(5)利用代理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
某银行因纠纷需要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代表银行出庭,正i常代理费应为30万元,银行行长为了吃回扣,与代理人商量,多给50万元,然后代理人把这50万元提给银行行长。这是非常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实践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绝不仅上述所说几种方式,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利用职权冒险损害国家利益,采取隐蔽手段进行肮脏交易。国家利益实质上是全社会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就是损害社会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都不应签订这类合同。
【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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