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规避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程序在合同签订中属于一种特别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些合同的
签订必须符合该程序。招标与投标是一对对应的概念,有招标才有投标,投
标人经过评标中标以后,才能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投标程序
所签订的合同,与当事人自由约定所签订的合同有所不同。当事人自由约定所
签订的合同,一切合同内容和过程,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根据协商或谈判决定。
而通过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
不可违背,如有违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1)从项目上说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与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进行招投标。
(2)从规模上说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
规定,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投标程序,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只有按法定程序中标的企业,才可以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任何人不得绕开法律规定,擅自与未经招投标程序中标的人签订合同。
然而,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程序,把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分拆,有
意缩小规模,然后与他人签订合同,这样签订的合同也当属无效。还有的在招
投标中,废除了专家评标程序,采用摇号的办法中标,发明此种办法是为了避
免向评审专家行贿或减少人为的控制环节,从程序上说,此举并不符合法律规
定,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将摇号的做法合法化。
【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2000.1.1施行)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2.1施行)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 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