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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签订风险,排除不利条款

时间:2015-01-15 14:0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排除不利条款 不利条款是合同中对某方会产生不利后果的条款。从某一方的角度来看是 不利条款,而在另一方来看则可能是有利的。因此,不利条款只是相对而言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排除不利条款

    不利条款是合同中对某方会产生不利后果的条款。从某一方的角度来看是
不利条款,而在另一方来看则可能是有利的。因此,不利条款只是相对而言。
合同中的不利条款备受各方关注,有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1)不利条款的表现
    合同中的不利条款表现比较多。例如:
    ①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  “甲方工程审计完毕且工程款到位后向承包方
支付”,这是关于发包方付款的规定,这条规定不利于承包方。工程造价审计
一般是在工程结束后进行,短则l个月,长则半年。工程款到位更是遥遥无期,
1个月到位还是3个月到位,都是发包方说了算,没确定工程款结算日期,明
显对承包方不利。
    ②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设计方应在60日内交付设计成果”,对于
设计方没什么不利,但如果同样的设计任务,要求设计方5日内交付设计成果
,设计方就会很难完成设计任务,非常容易出现违约。
    ③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发包人不利的规定,例如:“在合同履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己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己进
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
全部设计费支付。”
    加盟合同对加盟方不利条款:  “乙方不得更改甲方商品之设计或仿制,如有
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货款作为补偿。”
    ④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管辖问题上,如果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发
包方来说就属于不利条款。因为被告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乙方,选择甲方所
在地法院管辖和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都不算错误。如果不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而是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则没有管辖权,这样选择甲方就
能规避风险。
    ⑤在购销合同中,有的合同规定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这对买方是不利的。因为买方付完全款之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买方要求修复、换货、退货时,很可能遭到卖方拒绝,买方付完款就失去了主
动权;如果买方不付全款,只支付货款总额的80%,出现换货、退货的情形时,
卖方就很难拒绝,因为还有20%的货款没有支付。
    ⑥在主持人包装合同中,也常出现对主持人非常不利的条款,有的甚至出现
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例如,“乙方(主持人)将严格执行甲方制定之艺人档期
管理制度,工作档期一经双方确认,不可无故更改或拒绝参加,若有特殊情况
须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乙方如有私人活动安排(探亲、就医、聚会、访
友)必须提前至少3天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将视为空当安排其他工作”。
    不利条款的产生一般是由于合同审查不细或某方强势所致,在合同审查中,
对每个条款都应认真思量,把不利的条款修改过来。凡合同存在不利条款,一
般都不是产生在自己起草的合同中,而是来自于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之中,特
别是有些格式合同,提供方早己拟定好了,不管是谁来签合同,一律使用它的
文本,否则不予签订合同。不利条款还没有达到霸王条款的程度,没有明显的
不公。不利条款总是会使某一方受制于另一方,有的合同霸气十足,处于被动
的一方很难与之抗衡。审查合同应该特别关注不利条款,发现不利的地方,应
及时修改,修改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程度。
  (2)不利条款的排除
  排除不利条款,首先是识别,看该条款对自己到底是有利还是不利,认真分析
,仔细揣摩才能看清对方的底牌。如果合同中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应该对该
条款进行修改,如果反复修改也不能得到有效矫正,该条款应予删除。对于合
同中的不利条款,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发现或在履行后才发现,双方可以采
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挽救。在合同签订以前发现不利条款,可以要求对方修
改,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应当拒绝签订合同。
    排除合同中的不利条款,可以摆脱由此产生的被动地位,使合同双方处于平
等的地位,而并不是使某方处于明显的弱势或不利地位。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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