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原闪
1.期限届满,没有续租
2.合同解除
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后协商解除;法定事由出现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未依约交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出租人可行使解除权。
依照交易惯例,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故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亍双方的事由灭失后,承租人依旧要付租金,合同并未终止。
(二)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1.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约定届满时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归出租人
案例2-4-6 融资租赁期届满租赁物所有权之归属——乙木材厂与甲支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 988年9月2日,丁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木材厂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契约,其主要内容是:租赁设备为原西德产刨花板生产线;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由乙方向生产厂家签订购货合同,设备价敖由甲方支付,租赁期间产权归甲方所有;设备
租赁期满租赁费全部收清后产权转让原始凭证交乙方,本契约即行终止。《租赁契约》之附件《租赁费构成及收回时间表》中注明设备残值转让费为195元人民币。丁投资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其义务,但乙木材厂一直未能支付租金。
1995年10月4日,丁投资公司撤销,改建为甲支行0 1998年1 1月12日,甲支行因索要租赁费未果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木材厂偿还租赁费2430万元人民币。
【审理判析】
省高院审理认为:甲支行与乙木材厂签订的《租赁契约》为融资租赁合同。乙木材厂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给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租金及违约责任。契约和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由乙木材厂留购,租赁期满后,甲支行要求乙木材厂按合同约定给付转让费,起诉时也未要求给付,应视为自动放弃。乙木材厂要求中止合同,返还租赁物的理由不予支持。故判决向甲支行支付租金2430万元。
乙木材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称,依据双方间的《设备租赁契约》约定,设备产权转让须有四个条件,即租赁期满、收清全部租赁费、交付原始凭证和留购全部租赁财产,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除了第一个条件具备了以外,其他三个条
件均不具备,而且客观上巳不可能具备。所以依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综合考虑,本案中的租赁物所有权没有转移、也无法转移,应认定合同已履行不能。其应有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终止,由我厂返还租赁物,并承担违约责任,评估租赁物之损耗。
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契约和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由乙木材厂留购,租赁期满后,甲支行要求乙木材厂按合同约定给付转让费,起诉时也未要求给付,应视为自动放弃”,并因此进而认定“乙木材厂要求中止合同,返还租赁物的理由不予支持修。这明显是违背事实、悖逆融资租赁法律特征的。甲支行所有权的放弃应以我厂愿意享受所有权、愿意并有条件变租赁权为所有权作为条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能以单方意愿决定。因此不能认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已转移,愿审判决误将“放弃转让费”理解为“放弃所有权”显然是存在逻辑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依照四份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木材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支行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乙木材厂始终承认其未能接约定支付租金的事实,并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早巳期满的情况下,提出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其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返还租赁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a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即使承租人没有付清租金,其也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物,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木材厂支付相应残值后留置租赁物,而甲支行没有主张残值,可以视为放弃,但并不影响对租赁物的处理。因此,原审判决对本案租赁物的处理是正确的。乙木材厂
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研究】
乙木材厂承认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早已期满的情况下,提出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其巳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返还租赁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在1 7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物收回”,但同时规定:“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其他并无返还出租物的规定。
如果乙木材厂给付全部租金后,提出甲支行应协助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乙木材厂所提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既与融资租赁合同基本特征不相符,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若将租赁物所有权判与甲支行,无疑会造成其权利受到损害,租赁
物也不会得到充分利用。最高院的判决一方面正确认定了双方依意思自治而签订的合同,同时更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立法旨意最好的诠释。
2.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请求权
《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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