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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时间:2015-07-03 15:2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最常见的一种。所谓违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最常见的一种。所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是指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行为的要件,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并产生,且基于一个不法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2)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3)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认为,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允许责任竞合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诉讼。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某诉称:2000年9月3日5时许,其在乘坐被告B某驾驶的客车过程中受伤,B某应依据客运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B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 02元。
     被告B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A某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A某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A某在乘坐B某驾驶的客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某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后经核实,A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B某及其乘客A某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0 2002年9月1日,A某向B某发出电报,要求B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但此后未有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被告B某同意原告A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A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作为承运人的B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A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本案原告A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B某对事故无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客运合同之诉的时效为两年,且时效计算期内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断重新起算,本案A某发电报向B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导致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某赔偿原告A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60,084.5元。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B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分析解答】
    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贝齐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我们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从本案情况出发,有三点不同:(1)赔偿范嗣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o (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 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第1 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我们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知道,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
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当事人如在事故发生满1年而不满2年时选择侵权之诉将会招致败诉;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D此时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 22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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