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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免除违约责任

时间:2015-07-03 15:3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 53条和《合同法》第1 1 7条第2款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预见,是指在该种具体情况下,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 53条和《合同法》第1 1 7条第2款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预见”,是指在该种具体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对这个事件是否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如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形,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避免”,是指尽管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防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出现,如果该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但因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以外情况的发生,则不属不可抗力,例如被盗窃、因防火不慎导致的火灾;不可抗力中的“不能克服”则是针对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结果而言,即这种损失是无法挽回或缩小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任,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某诉B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某诉称:2005年4月12日,A某与B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某向B某购买100公斤香梨,B某应于2005年5月12日前送货至A某所在的四川省汶川市的仓库,货到付款。但至今B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故A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B某辩称:2005年5月1 2日在将涉案货物运输至汶川市时遭遇地震,车毁货损,B某立即将该情况通知A某,并对部分货物进行整理及包装,但因天气炎热,5月13日,全部货物均已毁损和腐烂oB某对于地震的发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此次货损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故B某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某与B某于2005年4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由A某向B某采购香梨100公斤,由B某于2005年5月1 2日前负责送货至A某所在的四川省汶川市的某仓库,货到付款0 2005年5月1 2日,B某驾车运输涉案香梨至四川省汶川市时突遇地震,车毁货损,B某于同日致电A某将该情况告知A某,并对部分完好货物进行了保存,但因天气炎热,保存务件有限,5月13日全部香梨已毁损和腐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B某辩称货损原因系不可抗力所致,法院认为,在B某履行合同前,相关部门并未发布地震的预警和预报,对于地震的发生,B某是无法预见的,在遭遇地震后,B某及时将情况告知A某,并对部分货物进行抢救,对涉案可挽救货物采取了包装和保存,后因天气原因,全部货物最终毁损和腐烂,B某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无法克服,不可避免,经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的发生。综上所述,涉案货损系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所致,B某对不承担责任。A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解答】
     关于不能预见,预见性取决于人的预见能力,人的预见能力的提高,必将影响到预见的范嗣。某种现象过去不能预见,现在却可以预见,现在不能预见,将来未必不能预见。所以,决定人们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应以当时的技术水平为依据。另外,预见性往往因人而异,某人可以预见,而他人却不一定能预见,反之亦然。因此,一般认为,应以普通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具体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为准,来判断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本案中,B某遭遇百年不遇的强烈地震,在事前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预报和预警,可见,不仅是B某,相关专业机构对地震的发生也不具有预见性,B某对将出现的地震无法预见。
    关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中,地震系自然现象,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等事件对B某来说显然无法避免。在遭遇地震后,B某已分情况对货物实施不同的具体抢救方案,已尽到全力抢救的义务,但B某仍不能克服地震对货物造成是损害。B某在本案中采取的措施合理、及时、有效,已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货损的发生,涉案货物是B某所不能克服的。
    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也要谨慎认定。首先,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我们应该明确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应该仅限于违约责任。其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我们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处理。在不可抗力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则需解除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债务人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则应该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暂时困难时,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最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通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在我国目前不可免责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把“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我们可以归纳出立法者对待不可抗力的态度并不是当然全部免除,据此,当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在金钱债务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况下,无论延迟履行是因为何种原因引起的,债务人都要担负延迟责任。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金钱债务时,只能分期履行、延期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此不能免除履行的责任。第二,迟延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 53条
    《合同法》第1 1 7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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