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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时间:2015-04-10 15:0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预期违约是相对于实际违约来说的。在预期违约中,由于一 方的违约并不使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非违约方对此违约行为有 几种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寻求救济;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预期违约是相对于实际违约来说的。在预期违约中,由于一
方的违约并不使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非违约方对此违约行为有
几种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寻求救济;视合同依然有效,要求对
方继续履行;暂时中止履行其义务,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
    1.诉讼或仲裁救济
    当合同相对方以明示预期违约的方式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
务时,受侵害一方即获得了诉权。由于预期违约方已构成了对另一
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受侵害一方有权追究预期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终止履约
    合同一方预期违约时,法律都明确规定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
在合同任何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且造成的损失
将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价值,受损方可以:a)在商业上合理
的时间内,等待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b)寻求任何违约救济
(第2-703条或第2- 711条),即使他已经通知违约方将等待其
履约和已经催其纠正错误;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
可停止自己对合同的履行,或根据本编关于卖方在对方违约情况
下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救助半成品货物的规定行事(第2-
704条)。’’根据一般学理解释,上述救济方式的基本精神在于: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立即行使诉权而得到救济,即要求解除合同请
求损害赔偿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当然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
提前违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待到履行期到来时,按照
实际违约获得救济。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到来
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宣告合同无效。对于分批交货,任何一批货物的根本违反合同都
可使非违约方宣告合同今后无效或对整个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
效的效果即是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尽管仍应负责损害赔
偿。无论非违约方是立即行使诉权,或是宣告合同无效,都免除
了其履约的义务,实际上是赋予了非违约方实质上的终止履
约权。
    3.等待履约
    如前所述,在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提
前违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待到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
际违约获得救济。由于预期违约是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实际履行日
期之前,有时甚至发生在刚签订合同后,与实际履约日还有一段
时间,非违约方无权要求对方提前履约。同时,合同并不因为一
方违约而终止效力,因而非违约方可以保持合同效力,视预期违
约为一种威胁而等到合同履约期到来,如违约事实发生,再依法
行使实际违约的救济。英美法系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公约并没有
明确规定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坐等合同的履约期到
来,仅规定了中止履约或宣告合同无效,但从反面理解,公约虽
无明确授权,但对此并未反对,似乎可以看做赋予了非违约方选
择权。对于非违约方等候履约等到何时,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非违约方可以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候违
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但超过了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对本应避免的
损失不能受偿。此处商业上合理的时间似应理解为与实际履行日
期不同的时间,而且应比合同规定的履行日期早,否则没有必要
作此规定。而英国的许多判例都重申了非违约方等候对方履约是
等到规定的时间,此前应视合同有效,故英国法允许的等候期间
仍是合同规定的履约日期。
 此外,在非违约方等候对方实际履约时,是否负有减轻损失
的义务?理论上讲,由于不存在损害、损失的问题,自然也没有
损失的扩大,因而非违约方也就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但该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尽一致。如英国一案例,一广告
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一室外广告合同,合同签订当天该客户即要求
撤销合同,但广告公司没有答应,并且开始制作广告。客户拒付
广告公司要求的全部合同价款,广告公司起诉。该案上诉到上
院,以3:2判决广告公司享有该权利,认为不能因为要求合同
价款比要求索赔、另行出租广告位置对广告公司有利而剥夺其要
求合同价款的权利。①但也有意见认为,广告公司在违约日并没
有产生任何费用,它没有试图寻求另外的客户,而是故意进行下
去,产生费用,提供不需要的服务,意图产生违约日不存在的债
务,而且该案是一服务合同,一方不需要另一方的合作即可完成
合同规定的义务,广告公司不是在等待履约,而是采取了一系列
积极的行为,选择了扩大损失的做法,其发生的费用并非违约所
致,故应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更具有现实意义。美国
统一商法典规定,非违约方等待履约,如果超过了商业上合理的
时间,对本应避免的损失不能受偿。在预期违约减轻损失的义务
问题上,现在并不存在一个非常明确一致的原则。故在实际运用
该种救济方式时,最好的办法是在合理范围内减少损失,以免陷
入不利的处境。
    4.中止履约,要求提供履约保证
    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如果
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将不能正常履行合
同义务,无论是履行能力欠缺、商业信用欠佳或其准备履约的行
为表明将有违约的危险,该当事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
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自己对对方在履约期限到来时是否履
约的疑虑。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表示该要求的正式性,要求必须用
书面的形式。中止如仅是一种抗辩,它不能使当事人从合同关系
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故法律规定如果30天内的合理期间,对方
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守约的一方即可按预期违约行使其救济
权。公约第71条、7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履行合同
主要义务,另一方可以中止履约,但必须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提
供担保。在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是在时间不许可情况下的特别
救济手段,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主要的救济方式仍是中止履行
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①
    与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相反,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对其不履
约的声明进行确认。违约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同时,违约
方可以撤销自己将不履约的声明或行为。违约方在其应履行下一
项合同义务到来前,可以撤回已经做出的违约,除非守约方已经
解除合同,或已严重改变地位,或已用其他方式表明违约已成定
局。但撤回的同时必须提供履约保证,不履约声明或行为的撤回
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
    从以上对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约的规定表
明了国际上在预期违约救济制度上的普遍趋向:英美法系的预期
违约救济作为一项统一的制度,在观念上已基本为国际社会所接
受。虽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
制度,国际上尚无非常明显之趋同倾向,但在适用条件(即抗辩
理由)上,国际上却借鉴了英美较为宽松的做法,直接或间接地
赋予不安抗辩权人以解除权,这也从根本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影
响。即使未直接赋予,法官也可从条文之关系上通过推理而得
出。当预期不履行的可能演变为预期根本不履行的“明显事实’’
时,则可以适用解除权的救济手段,这使得不安抗辩权与预期拒
绝履行之间建立了一种递进的保护关系,同时也间接地解决了不
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问题。因此,从总体上说,英美法系的
预期违约制度在相关的比较中确实占了上风。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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