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基本特征 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而不是在履行
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
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上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
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有些
学者认为此种毁约只是“一种毁约的危险”,也有人称为一种
“可能违约”。①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因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后,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得以确定,但由于债务履行除即时清
偿者外,都有一定期限规定,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履行期限前发生的毁约是“可能的违约’’。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此种毁约就不属于违约。从债务人角度
来看,履行期限不过是债务人实际从事履行行为的期限,在此期
限之前,债务人已经负担了履行义务。这就是说,履行期限只是
实际从事履行行为的期限,而不是债务发生期限,如果债务人单
方面毁约,即使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前,也将会使债务人违反
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
此应构成违约。
当然,由于这种毁约毕竟发生在履行期前,对债权人造成的
损害等也是不同的。实际违约可能会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如急
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
产获取利益。就预期违约来说,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
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等。因此,在损
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相同的。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有学者将其称为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
权色彩浓厚的债权”。①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在履行期
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此条件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
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此种期
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限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所享有。
日本民法第136条规定:“期限推定是为债务人之利益而定,
期限之利益得抛弃之,但不得因此有害于相对人之利益。’’因此,
债权人不得在履行期前要求清偿债务。“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
债务”,这就是说,期限未到时,债务人无义务清偿,债权人也
无权要求清偿。不过尽管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他仍
然享有一种期待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害的,若债务人毁
约,则使其期待利益不能实现,因此,债务人应承担毁约责任。
3.在补救方式上也不同于实际违约
在明示毁约中,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
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表示,而等待合同履
行期到来以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
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此时,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补救
方式。
无论是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均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和对合同效力的破坏,必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法律应使
违约人承担责任。①不过,由于实际违约行为乃是指履行期到来
后的违反义务的行为,而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该行
为侵害的只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此应将此行为作
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对待。如果将预期违约纳人到违约形态之
中,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对待,则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
对应的,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而实际违约则
包括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四种形态。按
照这样一种分类方法,违约形态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即预期违约
和实际违约,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