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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法律价值

时间:2015-04-10 15:1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预期违约的法律价值 价值问题非常复杂,它包括价值的本质、属性、种类、评估 和价值观念等一系列问题。在关于价值本质问题的讨论中,我国 理论界的通说是从主客体关系上思考,

                            预期违约的法律价值

      价值问题非常复杂,它包括价值的本质、属性、种类、评估
和价值观念等一系列问题。在关于价值本质问题的讨论中,我国
理论界的通说是从主客体关系上思考,认为价值产生存在于人
(即主体)与客观事物(即客体)的关系之中,是客观事物的存
在及其属性对人需要的满足。①法律的价值就是指法律作为一种
客观实体物,可以满足人主观需要的属性,法律满足人们主观需
要的程度越高其价值就越大;反之,法律可能会呈零价值或负价
值。传统法律学者受自然经济影响,一直将社会的公平、正义视
为法律唯一的价值目标,立法者在确保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前提下,立法时尽可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而对经济效益考虑
极少,甚至不作考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逐
渐增强,效益最大化已成为人们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法律的
效益价值也因此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近30年来西方国家法
学家开始逐渐重视效益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唯一的价
值目标位置开始发生动摇,经济效益逐步成为法律的另一价值目
标,以补充单一公平、正义价值的缺陷。
  预期违约制度既蕴含着公平、正义法律价值,更彰显着效益
法律价值。
    第一,从传统法律价值角度审视,毫无疑问,预期违约制度
蕴含着公平、正义价值。公平是合同的重要原则。在双务合同
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
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倘若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这一
条件便告丧失。预期违约所直接标示的,并不是履行期届至前的
实际违约,而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即一方当事人
虽然只是预期违约,然而由此引发的未来实际违约的危险则是客
观的。面对具有客观可能性的巨大违约威胁,法律若不规制预期
违约制度,很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非常不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
坐等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才能解除合同、请求赔偿,从而破坏了公
平原则。立法明文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势必会促使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更趋公平化,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①
    第二,从现代法律价值观念来看,预期违约制度还彰显着为
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效益价值。效益原是个经济学术语,意即以最
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
的效果。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曾指出的“法应当以效益作
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②的观点,已经成为某些法学家的口
号和政府的一项政策。预期违约制度,具有效益的两面性的价
值。首先,立法明文规定预期违约规则,对于预期违约方来说,
可以避免或减少某些损失,甚至借此获利。这是因为,一方当事
人之所以预期违约,往往出于经济的观点来考虑,虽然合同已有
效成立,但因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与第三方另有契约,与对方
违约赔偿相比,履行与第三方的契约,可能获更大的效益;或
者,如合同按期履行,履约的成本将比违约的成本高,甚至履约
后,不但无效益,反而有损失。所以,违约方宁愿冒违约的风
险。其次,从非违约方的效益方面来看,在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时,若不采取预期违约制度,非违约方当事人除了视合同有效并
在履行期届满前依约履行外,不能获得救济,往往造成自然资源
与人力资源的浪费。相反,如果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
有权从原合同中解脱出来,即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及时与第三方订立补救性合同,或者要求对方及时提供充分履约
保证,从而比在空闲中等待和做可能毫无意义的准备工作要好得
多。结果是损失大大减少,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相应
的,他向预期违约方索赔的数额就会少得多,这就有效地避免了
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总之,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制,不仅会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公平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实际违约的危险,
而且还会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降低至最
小程度。同时,还可以及时了结争议,防止长期诉讼。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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