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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概念

时间:2015-04-10 14:5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为先期违 约或期前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救济制度。其 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

                               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为先期违
约或期前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救济制度。其
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
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此
情形,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
约制度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到来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
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由于“预期违约规则是从判例
积累中归纳而成的’’,①因此,在处理预期违约时,法官根据现
实中发生的情形分别创制了明示预期违约规则与默示预期违约
规则。
    1.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
    (1)明示预期违约规则
    它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无
正当理由却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或者视其为提前违约
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求偿权;或者置对方明示预期违约于不
顾,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到期履约,若到时仍不履
约,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2)默示预期违约规则
    它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合
理地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约,但后者并无任何明
确表示时,他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供充分保证;如
果合理的话,在他收到此保证前,可以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
付的相对应的那部分给付;在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未能在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时,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请
求赔偿。①
    2.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上的发展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1 8 5 3年的霍克斯特诉德拉图尔案,通过该
案判决,首次在英美法系中创立了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该案
中,被告于4月1 2日与原告约定从1 85 2年6月1日起雇用原告
为伴游服务员。但在同年5月1 1日,被告致函原告表示不再需
要他的服务。原告立刻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胜
诉。②主要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允许受
害人缔结其他合同是合理的,如果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必
将陷入无人雇用的困境。这一判决确立了预期违约受害人的诉
权。此后,英美法系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例使预期违约法律制度
逐步完善。1886年,约翰斯顿诉米林案的判决,又确立了预期
违约的赔偿责任。1 894年,在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案中,法院
判决又确立了默示违约规则。该案中,被告在婚前向原告许诺,
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使
其许诺成为不能。法院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以履
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至此,
英国法已形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预期违约制度逐步被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中采纳,并且在各
自的法典中日臻完善,其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最为完
善。预期违约制度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这从《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预期违约
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出来。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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