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小杜和小魏是好朋友,9月15日是小魏的26岁生日,但单位有急事要求小杜出差,
于是小杜在某蛋糕店定制了一个生日蛋糕。蛋糕的花样品种、质量标准都提前定好,
尤其是奶油,小魏对奶油的口味很挑剔。小杜特别提出要用指定的奶油,蛋糕店也
一口答应。小魏生日那天,蛋糕按时送到,小杜也打来了祝贺电话,并问生日蛋糕
是否可口。小魏很感动,表示蛋糕很漂亮,只是奶油口味自己不是很喜欢。小杜很
疑惑,明明是按小魏的口味订的奶油,为什么好朋友不喜欢?一问才知道原来蛋糕
店没用自己点的奶油。小魏和小杜都很气愤,不等小杜回来,小魏自己就去蛋糕店
和老板理论,要求违约赔偿。但蛋糕店老板却说,蛋糕不是小魏定做的,小魏没权
利主张违约。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第三人合同即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
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本案属于前一种: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
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务人也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是蛋糕店知小杜,
小魏虽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但其与蛋糕店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由他
主张让蛋糕店履行合同不适当。应该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小杜主张权利,而不是小魏。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入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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