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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分析

时间:2014-12-04 11:2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在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是重中之重,它起着维系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持的一个利器。而损害赔偿则是最重要的违约责

       在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是重中之重,它起着维系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持的一个利器。而损害赔偿则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且其它任何违约责任形式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研究和正确把握损害赔偿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有效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行为,鼓励交易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所谓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作用。

  一、违约责任及承担的方式

  (一)违约责任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五个法律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债权人所受的财产损失。而不适用于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相对性。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故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而不应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时合同相对性所必需的,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任意性的双重法律特征。违约责任尽管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后盾,担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但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为了确保设定的违约责任公平合理,法律也对其约定予以干预。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违约责任又具有法定性。

  (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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