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买卖应当遵守现行政策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国家行政机关不仅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会通过政策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时效性,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为了调整某部分社会关系而推行的。比如国务院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出台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即通称的“房地产政策新国十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控制本市小客车数最、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即通称的“摇号政策”)。这些政策虽然具有时效性,但也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调控社会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然要考虑现行政策的规定。违背政策的规定虽然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合同的履行涉及国家机关登记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从另一角度说,如果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政策,有可能无法执行,那么法院的判决也会变为一纸空文。
【案例】
【A诉B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诉称:2009年1月12日,A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车市场通过案外人C购买了一辆登记在B名下的宝马轿车。A给付购车款24.2万元。但C协助A办理过户手续时,告知A该车因原车主C涉及经济纠纷,因此被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所以不能过户oB因与案外第三人有合同纠纷致使车辆被查封而无法过户到A名下,已经构成违约,故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履行购车协议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辩称:B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但B是将宝马车卖给收购二手车的车商C,售车时经C检查没有违章情况。C当时告知B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但B并未对此进行核实。后因A买车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C再次找到B了解情况。这时C才告知B,为节省400元过户费,C从B处购买此辆宝马车时未办理过户手续。B出售该车后一个月,因与案外人有纠纷,车辆才被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0日,B与案外人C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B向C出售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总价格为220,000元。协议签订后,B将宝马轿车及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给C,C给付B购车款。
2009年1月12日,A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车市场购买二手车。当日,C(卖方)与王嘉慧(买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C向A出售该辆宝马轿车,车辆的总价格为242,OOO元。购买车辆时,A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得知宝马轿车的车主
为B,C代B在《协议书》甲方签字一栏处签下B的名字。协议签订后,C将该宝马轿车及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给A。此后,A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该车过户手续,A称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因车辆处于查封状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A与B至今仍未办理该宝马轿车的过户手续。庭审中A认可其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另查,该宝马轿车现车主仍登记为B。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B与c签订的《协议书》、A与C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A与B虽未直接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B将宝马轿车出售给C时,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C向A出售该车辆时,车主仍登记为B。 A与C宝马轿车及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付给A,A亦给付C购车款,故双方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A、B至今一直未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北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庭审中,A认可其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因此现已无法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故A要求B办理宝马轿车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解答】
北京市自2010年12月23日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政策实施后对二手车的过户登记产生了影n向。根据修订后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北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购买二手车一方若想将购买的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必须首先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摇到号”。若方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即使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但因违反相关 规定,法院也无法支持购车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存在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政策,但是B与C签订的买卖协议、A与C签订的买卖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政策并不影响买卖协议的效力,两份协议均为合法有效。但我国机动车管理是以完成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B向C出售宝马轿车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冈此该车的车主仍为B,所以A只能起诉B要求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但是由于A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购买二手车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A在2009年1月12日购车后欲办理过户手续时即发现因车辆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此时A应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但直至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开始施行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这段时问内,A都怠于行使其权利,最终导致其无法将购买的宝马车过户至本人名下。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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