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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类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时间:2015-07-07 09:5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医疗器械类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在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医疗器械类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若医疗器械设备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

                                                                                                                                                                         医疗器械类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在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医疗器械类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若医疗器械设备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中所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应当有效,即使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设备未取得生产注册证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并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
     【案例】
     【A公司诉B公司医疗2吕械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12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放射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B公司自A公司处采购放射设备一台,货款为100万元,设备交付时间为201 2年3月。该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A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00万元.201 2年5月,设备安装后,A公司才得知该设备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201 2年8月,该放射设备的生产厂商向A公司承诺20 1 2年12月底前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至A公司起诉时,B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A公司认为,B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A公司承诺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相关文件,从而导致该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放射设备买卖合同》;(2)B公司返还A公司货款100万元;(3)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aB公司提供的产品都是合法厂商生产的产品,因该产品是新产品,合同虽然约定了提供生产注册证书的义务,但
没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时间,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放射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自B公司处采购放射设备一台,货款为1 00万元,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B公司向A公司交付设备,设备交付后十日内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合同中亦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该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A公司亦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00万元,但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放射设备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oB公司依约完成了交付设备的义务,A公司亦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造成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至今未投入使用,导致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对于A公司要求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放射设备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放射设备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后,根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B公司理应返还A公司全部货款1 00万元,A公司亦应将相应设备退还B公司。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业已生效。
【分析解答】
     在本案中,虽然B公司未能提供该放射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应当为有效。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B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任何一种情形,且该买卖
合同虽然涉及的医疗器械类,但亦非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同时,A公司与B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签订的《放射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只是由于医疗器械关涉病人的生命安全,若该设备未能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是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故该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由于B公司未能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其后果只能是合同被解除,A公司退还B公司设备,B公司返还A公司货款。总之,在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应尽量遵循当事人自由原则,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出现了《合同法》第52条约定的各种情形,一般对合同效力不做无效的认定,而应按照有效的认定标准,尽可能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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