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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违约责任认定

时间:2015-07-06 11:2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违约责任认定 凭样品买卖,又称样品买卖、货样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凭样品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违约责任认定

      凭样品买卖,又称样品买卖、货样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因此,样品买卖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须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品质的,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可见,在样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的品质符合样品为决定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则主要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所以确定样品对于判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至关重要。
【案例】
【兴华公司诉某化工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11月,兴华公司想要购进一批质量要求较高的黏合剂,经介绍联系到了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向兴华公司提供了一批样品,经检验符合兴华公司的要求,于是兴华公司就与该化工公司签订的一份《采购合同》,主要约定:按照上述样品标准向其购买4500公斤GM -101黏合剂,总货款未53,5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兴华公司一次性将上述货款支付给该化工公司o该化工公司于201 0年1月开始按约陆续提供了全部黏合剂o兴华公司亦签收了全部货款。但在使用过程中,兴华公司发现该化工公司后期提供的黏舍剂与双方确定的样品质量不一致,达不到他们要求的标准,兴华公司当时因急于生产,遂用该黏合剂批量制作成了抗起毛球剂,并对外销售给第三方,但第三方在收到货物检测后发现该抗起球剂中甲醛质量严重超标,后兴华公司向第三方赔偿了10万元经济损失。兴华公司其后自行将剩余没有使用的黏合剂送交有关部门检测,检测结论亦为甲醛含量超标,故兴华公司于20 1 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该化工公司退还货款53,500元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该化工公司庭审中抗辩说,双方确系凭样品买卖,但其交付的产品与样品一致,不存在质量问题,兴华公司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o该化工公司作为卖方,已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兴华公司作为买方亦已支付全部货款,现其主张化工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部分含量超标的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化工公司交付的产品一直放置于兴华公司的仓库,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产品包装并非密封,可以任意开启,且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兴华公司库存的产品是否为化工公司交付的原产品,是否与样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兴华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为其单方送检,照片仅能确认外表包装与化工公司交付的产品包装一致,均无法证明其送检的产品及库房现存的产品为化工公司交付的产品,化工公司亦不予认可兴华公司库存的产品为其交付的原始产品,对此兴华公司应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兴华公司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分析解答】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则一般是出卖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样品买卖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入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入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
    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而且样品须于订立合同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怎样选择样品以及保存样品在买卖合同中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样品,要看买受人的目的、需要和出卖人的能力,选择的样品可以是从现货中选择,也可以另行约定。样品买卖中,双方约定了样品后,就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对样品的认定,应当依《合同法》第1 68条的规定认定,即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是因为样品买卖合同中必须有样品的存在,因为样品的质量是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标准,封存样品的目的即在于保护样品,使其不损坏灭失,并为合同标的物的检验以及当事人纠纷的排解提供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为买卖合同中的样品。当然,这里所说的“封存”,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不应仅理解为包装及密封,只要为一切必要的保护措施即可。
    本案中,兴华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候未能与化工公司就其认可的样品进行相应的封存,导致无法确认样品的质量标准;兴华公司在后续接收货物的时候亦未能及时对化工公司交付的产品进行取样并由双方封存已备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在上述两个环节,兴华公司均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及时封存样品亦未及时取样,导致最终败诉。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68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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