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货”的条件

时间:2015-07-01 11:0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货的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请求退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退货,如在特定时问未销售完的产品可以退货,这种情况的退货不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货”的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请求退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退货,如在特定时问未销售完的产品可以退货,这种情况的退货不以违约为前提;另一种是以违约为前提的退货,退货是卖方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退货条件就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买受人可以行使退货的权利,这是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于第二种情形的退货,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也是审理案件的难点。根据《合同法》第1 1 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责任。”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买方时常会以退货为由起诉卖方,但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要看能否达到退货条件。
    【案例】
    【A公司诉B公司要求退货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08年3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德国产MB7000型检测线l套、德国产3000PC四轮定位仪l台,货款为41万元,B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并对设备保修两年,B公司应在同年4月1日前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B公司直至2008年4月23日才将设备运到A公司,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提供该设备的进口货物证明、商检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且在同年10月,B公司对设备进行调试时,发现上述检测线尚缺少零部件,A公司当即向B公司提出退货或进行修理,但B公司一直不予理睬,且B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致使A公司至今不能使用上述设备。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B公司解除合同,A公司退还全部设备,B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B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在2008年4月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及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配件和设备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交付给A公司,并按照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及对A公司操作人员的技术培。在此期间A公司并未对设备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至今,A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货款369,000元,货款未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 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德国产MB7000型检测线l套、德国产3000PC四轮定位仪l台,共计货款41万元oB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并保修两年,终身维修。B公司应在2008年4月1日前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供包括能使设备正常使用的所有配件。
    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其购买的上述设备提供给A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交货清单。A公司于同年7月4日至同年9月15日期间,陆续付款369,000元。供货后,B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oA公司称B公司未交付上述设备的货物进口证明、报关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B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B公司未提供交付上述资料的书面证据。B公司称设备经调试后,A公司对设备验收合格,且其已对A公司员工进行了技术培训。A公司时此予以否认,称B公司至今未能完成设备调试工作,亦未对其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其未对设备进行验收。B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双方签字认可的调试、验收合格的报告及技术培训的有关记录0 2008年1 2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C向A公司书面承诺,该公司明天一定来检修设备,下星期送举升机。经B公司法定代表人C证实,2008年8月,A公司检测线出现故障,找B公司维修,因A公司未付清余款,B公司不同意维修,A公司至今未给付B公司剩余货款41,000
元。
    诉讼中,A公司以B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0 201 2年II月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的专家到A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测o此前,法院向A公司提出给其7天时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但其未同意。经B公司人员现场检查,未更换零部件,设备可运行。在现场使用同一车辆使用STL7000型检测线检测5次,其中打印出4次有效数据,但数值存在偏差,整个检测过程由B公司人员操作。经检测,双方认为3000PC四轮定位仪可正常使用。庭审中,A公司聘请的专家对STL7000型检测线现场检测意见是,现场未见到设备的出厂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且B公司提供的操作手册只是对产品功能的介绍,不具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性质。开机检测后,测试得出的各组数据平均值与测量值之间偏差值大于国家标准,测试结果证明该设备稳定性和重复性较差oB公司认为现场的检定环境、检定条件及检测方法不符合A公司专家引用的检定规程的规定。B公司聘请的专家对STL7000型检测线现场检测意见是,根据检测线评估手册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检测,4次测试结果虽存在误差,但检测是在A公司的设备维护状况很差,设备机件及传感器3年未使用和保养,且是在设备未经标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误差是正常的,检测结果说明STL7000型检测线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设备经标定后可正常使用oA公司认为操作手册中的标准是评价车辆的好坏程度,而不能证明设备的好坏程度。庭审中,B公司专家证实设备调试合格后应由该单位出具服务报告,为了使设备检测结果更准确,应先对设备进行标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诉讼中,B公司承认未与A公司签订交货清单。 B公司未能提供A公司收取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的交付凭证,亦未提供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调试合格记录及验收报告,故B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向A公司交付了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配件及其向A公司交付了合格的设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专家对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测,而检测出的数据存在误差,误差值已超出了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B公司虽称设备检测结果符合产家操作手册的规定,但设备质量在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以国家标准作为确定设备质量合格的依据。尽管检测线设备长期停用、维护不完善,但法院在现场检测前已给B公司设定了合理期限要求其维修设备,达到正常运转的状态,B公司专家亦证实就设备现场检测前的情况,为了使检测数据更准确,在检测前应采用仪器标定设备,而B公司放弃了该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A公司以B公司未能交付全部设备且已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及B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B公司提供的3000PC型四轮定位仪经现场检测后能够使用,但A公司购买该设备系为了与STL7000型检测线配套使用,A公司就该设备无单独的使用价值。现B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能提供产品技术资料、交货清单、调试合格记录、验收报告,且在现场检测后,检测线设备仍不能正常运转,致使A公司至今不能正常使用设备,从而使A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B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据此享有解除合同、要求退货的权利o由此而产生的货款利息损失亦应由B公司予以赔偿。故法院对A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退货作为一种最极端的保护方式,是在采取其他方式都不足以达到维护买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时,才采取的一种方式。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货”的条件就是卖方根本违约,且在采取其他方式都无法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行使。就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非特定物,更多的是根据当事人损失的大小确定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货款的违约责任,买方亦可拒收货物,但不能单纯地
以出现质量瑕疵就判定卖方承担退货的责任。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无须为买受人退货,可以为买受人修理或更换STL7000型检测线,以达到3000PC型四轮定位仪与其可以配套使用的目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公司从2008年8月便向B公司提出维修的要求,但是B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已经超过了三年,现在维修可能无法确保维修的效果。此外,因时间的问题,即使设备可以修好,A公司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卖方构成了根本违约,唯有买受人退货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买受人的权益。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此法院对买受人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1条、第1 1 1条、第1 55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