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在分期给付合同中的适用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达成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将不履约,在这种情况下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对权利人明显不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 B公司诉A公司预期违约买卖纠纷一案】
原告B公司诉称:被告A公司在以往的交易中积欠原告B公司货款2,135,400元,为此双方于2005年3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A公司自200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B公司20万元,直至还清。协议订立后,A公司仅履行了l期,之后即停止付款。2005年6月,B公司向A公司多次索要偿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一次性付清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货款。
被告A公司辩称:承认欠款的事实和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A公司的欠款并未全部到期,只同意支付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已经到期的货款,拒绝支付其他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借款及还款时间、数额等内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及数额,A公司本应依约履行,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履行了l期,之后即停止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给付,其以行为表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B公司要求其提前偿还所有贷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人未依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偿还第一笔到期货款,而后期债务履行期限均未届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一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对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的内容可视为对原有借款合同的变更,将原有还款期限做出分期处理,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目前后两期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二被告仅构成了部分违约,故原告仅可主张第一笔已到期债务,其他债务应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主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已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予还款,此时再严格依照还款计划的约定限制原告行使求偿权对原告明显不公,也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故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并偿还债务的请求。
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首先,预期违约包括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示预期违约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形。鉴于一旦被认定成预期违约,由于违约的损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相当于要求当事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埋单”,故有必要严格把握预期违约的成立要件,限制预期违约的成立范围。对于明示的预期违约,这种把握似乎不难,但对默示的预期违约的把握可能存在困难,冈为预见违约方在腔行期限到来时将会违约是一种主观判断,而无论是《合同法》第94条抑或第108条均未能将这种主观判断客观化为一把容易把握的标尺。
实践中,义务人逾期违约的行为表示,即默示逾期违约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没有能力腹约,如出现资金困难等;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如对方信用不佳等。这些情况类似于《合同法》第68条关于行使安抗辩权的情形的规定,故笔者建议可参照第68条作为衡量预期违约成立的标准,即当债务人出现:(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则。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允许权利人开始行使权利。《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均对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第94条将预期违约(严格说应该是预期的根本违约)明确列举为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一,贼予债权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第108条则规定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预期违约作为违约的一种情形,可产生与实际违约合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就还款时间、方式做出了明确约定,在偿还第一笔款项后,就不再继续还款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袁某发生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问签订的还款计划,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亦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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