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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可得利

时间:2015-06-29 11:5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合同解除能否与损害赔偿同时主张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大都持肯定意见,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关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

                                                                                                                                               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合同解除能否与损害赔偿同时主张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大都持肯定意见,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关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就不再有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会遭到因相信合同继续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即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既非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也不是根据债权,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因为合同在解除前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均无影响。我们认为,因合同解除并不当然具有溯及力,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含可得利益。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合同解除能否与损害赔偿同时主张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大都持肯定意见,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关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就不再有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会遭到因相信合同继续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即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既非根据合同的债务不腿行,也不是根据债权,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因为合同在解除前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均无影响。我们认为,因合同解除并不当然具有溯及力,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含可得利益。
    【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8月6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王某向A公司订购“英菲尼迪FX35 3.5L"汽车一辆,价款为665,000元,定金1 0,000元,提车时付清余款;交车期限为201 1年IO月30日o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按约向A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但在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即201 1年10月30日届满后,A公司公司未按约向王某交付车辆0 201 1年1 1月6日.A公司销售人员向王某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因厂家无法按时供货,且政府上涨消费税,造成车价上涨,无法按时交车。如王某不愿再接受此车,A公司愿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如王某仍愿接受此车,因该车现行指导价为786,000元,A公司同意降价20,000元,再扣除定金1 0.000元,按766,000万元向王某交付车辆。王某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交付车辆,A公司予以拒绝。后王某以760,000元向C公司购买了同型号汽车。现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95,000元。
     被告A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合同中已经约定若因厂方的缘故无法供货,A公司不承担责任0 201 1年9月2 1日,因为国家的税费调整导致厂方供货不足,所以A公司无法向王某交货,而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我方A公司与王某曾试图协商解决,但是王某没有同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A公司于201 1年8月6日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A公司订购“英菲尼迪FX35 3.5L”汽车一辆,价款为665,000元,定金10.000元,提车时付清余款;交车期限为201 1年10月30日o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按约向A公司交付定金1 0,000元。但在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向王某交付车辆。201 1年11月6日,A公司销售人员向王某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因厂家无法按时供货,且政府上涨消费税,造成车价上涨,无法按时交车。如王某不愿再接受此车,A公司愿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如王某仍愿接受此车,因该车现行指导价为786,000元.A公司同意降价20,000元,再扣除定金1 0,000元,按766,000万元向王某交付车辆。王某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交付车辆.A公司予以拒绝o后王某以75万元向C公司购买了同型号汽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王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后,A公司亦应依约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以消费税上涨,车价上涨,厂方供货不足为由,拒绝向王某按合同约定价格交付车辆。对此法院认为,消费税及交易价格上涨,应属A公司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不具有免责情形,故法院对A公司的上述辨称不予采信。A公司未按约向王某交付车辆,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故对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元,并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因王某已以750,000元另行购买了同型号汽车,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即665,000元之间的差额即为A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给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范围,故法院对王某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宣判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日前,在房屋买卖以及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为价格变动而出现履行障 碍的情形颇多。在出现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守约方因违约方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守约方往往要求违约方赔偿差价损 失,差价损失用法律术语表述即为可得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针对当事人赔偿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学界对此也有较大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就说明:违约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
    我们认为,首先,在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自始消灭;其次,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时,解除合同并不是守约方的自由选择,而是其不得已的选择;最后,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就是为获得履行利益,他不可能因为对方违约而放弃获得可得利益,而且如果不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是可以实际获得这部分利益的。并且,合同法限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守约方只有在对方严重违约时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及请求可得利益赔偿,这就限制了守约方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的可能,并不会对违约方造成不公。在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针对严重的违约行为,对守约方的可得利益进行赔偿,有利于制裁违约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所以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应该得到赔偿。当然,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亦应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可预见性规则。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为限;二是确定性规则。要求损害是实际已经发生或确定要发生的,而非基于推测或猜想。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原告王某所主张的损失在性质上属可得利益损失,其也满足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消费税上涨属正常的商业风险,A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者,其应当预见到。同时,王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已实际发生,因而法院支持了王某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97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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