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双方进行平等协商,一个没有瑕疵的合同必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双方在合同中均对合同目的有所期待。由于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商业风险随之加大,有时在订立合同后,市场发生了变化,一方的利益可能有所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一方有着非常强烈的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的性质,变更合同内容,相当于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至少是就某一个问题进行了重新约定),订立合同必然要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否则有可能构成违约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看,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必须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1月签订酒店用品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酒店用品10,000件,合同总价款为10万元,在A公司供应了5000件产品后,由于上游成本的增加,导致A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2010年4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函表示其将产品单价将上涨,要求B公司按照新的单价向A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价款增加2万元。截至2010年7月A公司将1万件产品全部交付B公司,截至2010年8月B公司共支付了货款10万元,对于A公司要求的2万元货款,一直拒绝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拖欠A公司货款,虽然B公司收到了A公司的函件,但B公司只是回函称表示理解,可以考虑增加货款数额,但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A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其在函件中要求增加货款数额的意思表示,现B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了10万元货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酒店用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自2010年2月起向B公司供应酒店用品l万件,合同总金额为10万元。截至2010年3月底,A公司共向B公司交付了5000件货物,2010年4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函表示其将产品单价将上涨,要求B公司按照新的单价向A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价款增加2万元。次日B公司收到了A公司所发函件,并回函表示可以考虑增加货款数额。2010年7月A公司将l万件产品全部交付B公司,截至2010年8月B公司共支付了货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酒店用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函表示增加合同总价款,属于与B公司就价款的约定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B公司发函表示理解并可以考虑,但是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变更价款,所以这种情况属于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买卖合同价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分析解答】
合同内容的变更不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关乎整个市场交易安全,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很有可能并不清楚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最终日的,变更一份合同内容可能会对一系列的合同内容产生影响。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订立的核心要素,但频繁变更合同内容会对相对方带来风险也给整个市场交易带来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合同内容变更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是要符合要约一承诺这一规则。变更合同内容提起一方相当于向相对方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对此只有经过相对方承诺后,才会产生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这种限制的最低要求就是一定要经合同当蓼人协商一致,并且有明确的约定。协商一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明确约定是对内容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现实生活中,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大家都能意识到要与另一方协商,但是有很多时候另一方的回应并不是很明确,诸如“你看着办吧”、“差不多就行”等词语经常出现。正是由于这种对于国人来说经常使用但很不明确的语言导致大量纠纷出现。其实我国的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变更内容必须要明确。明确的程度要达到具有排他性,否则将被推定为没有变更,此处的推定为没有变更也是合同变更的一项重要规则。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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