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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

时间:2015-06-17 10:5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能否证明出卖人已覆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可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无论是出卖人为了证明其已交付标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能否证明出卖人已覆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可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无论是出卖人为了证明其已交付标的物,还是买受人为了证明其已支付货款,通常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主张,尤其是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交接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更易发生。①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材料来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往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并不统一,有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就可以证明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012年7月1日生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o"由此可见,这条规定着重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出卖人以自己的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第二,出卖人以买受人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交付义务同样不可行。
      【案例】
      【 信通公司诉群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信通公司诉称:2008年至2009年间,信通公司向群成公司供应某品牌电路板,双方合作模式为群成公司向信通公司下订单后,信通公司依据订单发货,群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0 201 0年1月30日,信通公司向电脑公司出具一张价款为l,578,678. 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某品牌电路板。但群成公司至今一直欠付货款。因信通公司搬家时将原始订货的订单和运输单据丢失,故其提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其与群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其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群成公司支付货款1,578,678. 59元。
       被告群成公司辩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信通公司仅提交一张增值税发票,未能提交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订单、发货单、签收单等证据,信通公司提交的发票不足以证明群成公司收到载明货物并应支付相应货款。群成公司虽然收到了该增值税发票并已去税务部门办理了抵扣税款的手续,但仅是双方的一个商务手续,并非真实买卖合同关系,故不同意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查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合法,且群成公司已办理了抵扣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通公司以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税款抵扣事实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存在,及其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据此向群成公司主张货款;因群成公司在答辩中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信通公司除提交发票及抵扣手续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因信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为,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解答】
      本案是典型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出卖方已交付货物的纠纷,在实践当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全面分析案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加以明确,从而更好地探讨为何不能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交付货物的事实。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在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既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又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其蕴含了进销双方交易的辅
助信息。因此,当发生经济纠纷以后,一方当事人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事实主张时,通常会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推衍求证。那么在实践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它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
      第二,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卖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实际的交付才能确定,只有收货凭证才能作为证明买受人收到货物数量的证据,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证明买卖双方将来以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进行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书面合同,且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买受人抵扣的事实仅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付义务起到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在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其已经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但买受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的证明,出卖人应提供其他证据包括送货单、接收单、进仓单、交易习惯等证明其付款事实的存在。
      第三,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正常情况下它的开具只表示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了所有款项。在现实交易中出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以收受价款为前提,买受人为了先行抵扣税款,一般都会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所以出卖人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款的情形比较常见。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证明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事实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结合本案来看信通公司除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群成公司交付了某品牌电路板,所以法院判定驳回原告信通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妥善保管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材料。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卖人仅凭增值税发票将难以主张货款。
   【法律法规链接】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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