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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买卖合同

时间:2010-10-13 22:0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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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复数买卖合同关系

    商业实践中,买卖双方之间并不会仅仅只进行一次买卖交易,而更可能是在一段时间进行多次交易。买卖双方之间这种多次交易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主要类型:(1)买卖双方在一个框架性合同之下存在复数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框架性协议后,在这份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每一次交易都是和框架性协议相关的;(2)双方之间存在类型相同或相似的多个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重复地进行多次买卖交易,这可能是双方重复签订内容相近的买卖合同,或者是双方多次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或者双方多次实际履行,而彼此都相互接受对方的履约行为。

    与单份合同不同,多次买卖交易关系会面临一个货款结算的问题。单份的买卖合同,无论是同时付款、预先付款还是事后付款,付款所对应的买卖标的物和金额都是确定。同时付款和事后付款一般不会出现付款金额多于或者少于合同金额的情况。而在预先付款时,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如果买受人之前支付的货款少于合同金额,那么买受人可以补足货款,如果多于合同金额,那么出卖人可以退回多付的货款。这样单份买卖合同可以很容易地达到钱货两清的状态,顺利完成履行。

    而在复数买卖交易中,除非双方之间有十分仔细和明确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支付货款并不是与合同标的物或者每次买卖的金额一一对应的。买受人可能会每隔一段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其中既可能包括支付当时买卖交易的货款,也可能包括支付之前买卖交易的货款,甚至还可能包括支付对将来的买卖交易的预付款。付款混同在一起就无法判断买受人支付的货款是属于同时付款、预先付款还是事后付款,也无法确定所付货款与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款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买卖双方之问有明确的交易台账进行精确的区分和计算,否则存在多笔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就必然面对这种滚动付款造成的履行混同现象。

  2.债权金额的确定

    在复数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买受人支付的每一笔货款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是一一对应的,此时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付清货款,就只需让买受人支付未付款的合同项下的货款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常常是虽然买受人是逐笔支付货款的,但付款与合同并不一一对应,这种滚动付款的情况会使出卖人在主张买受人付清货款时面对如何确定欠款金额的问题。

    出卖人如果主张全部未付的货款,那么确定欠款金额的办法就是出卖人根据其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总价款减去买受人已经付款的总金额,得出的数额就是买受人应该支付的货款总额。

    而如果出卖人仅仅是主张多次交易中某几次交易项下的货款,那么情况就要更复杂。如本专栏“多笔买卖交易滚动付款纠纷案”中的买受人对于出卖人的主张,可能会以出卖人主张的欠款其已付清作为抗辩。买受人之所以这样抗辩,原因就在于滚动付款时,具体付款不与合同一一对应,买受人可以辩称其之前已经支付的货款就是出卖人主张的货款。

    在不定期的滚动付款情形下,出卖人在计算某笔具体交易或者某一时段内的货款金额时会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出卖人将买受人支付的一定货款排除出其主张的某笔具体交易或某一时段内的货款中,那么可能面对买受人以付款不是一一对应为由,而答辩称其支付的货款包括在出卖人主张的货款中;而如果出卖人承认买受人支付的一定货款包括在其主张的某笔具体交易或某一时段内的货款中并予以扣除,那么出卖人这次主张的欠款就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出卖人还需要重新以其他具体的某笔交易或其他时段内的交易为依据来向买受人主张被扣除的货款。这种两难的选择会使出卖人在诉讼中在反驳买受人答辩和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方面面临困难。

    此时,出卖人只能又回到主张全部货款的那种情况中,以全部合同金额减去已付款金额以及其他应扣减金额来计算欠款额。出卖人要证明其与买受人之间的所有合同,计算出合同总额和付款额,之间的差额就是买受人未支付的货款。这样举证较为繁琐,因为根据出卖人自己的计算,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其只是向买受人主张部分合同项下的款项。但是为了证明买受人没有支付这些款项,出卖人却又要从总体上统计所有买卖合同交易的情况。但为了能够一次性解决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为复数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这种总体计算的方法又是唯一的选择,否则出卖人很可能在这次诉讼中无法追回货款,只能以主张其他合同项下的货款为由再次向买受人提出诉讼。

    本专栏“多笔买卖交易滚动付款纠纷案”中,原程科技公司如果从总体上证明双方之间总的交易金额,即证明该公司向被康开发公司所交付货物总的价款,那么如果用总价款减去已付款后仍有结余,即可证明被康开发公司并未付清全部货款。在此基础上,再核对每笔交易金额与剩余未付款金额之间的关系,应该可以证明被康开发公司拖欠了具体某几笔交易项下的货款。但是原程科技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共向被康开发公司提供了价值1169866元的货物。在无法证明被康开发公司拖欠具体交易项下货款的情况下,原程科技公司没有从整体上证明被康开发公司还有货款未向原程科技公司付清。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原程科技公司无法证明被康开发公司欠其2006ll15日和ll24日的两笔货款,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专栏“多次购销合同货款结算纠纷案”中,原海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威科贸公司所付的款项并非针对原海科技公司所主张的2005年的l2笔欠款,而是用于支付被威科贸公司欠付原海科技公司的其他货款。所以,法院按照付款的时间顺序认定了被威科贸公司20063月至l2月期间所支付的42308760元就是支付了2005年所欠的合同款,所以从原海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扣除了42308760元。

    原海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支持,因为被威科贸公司已在本次诉讼中承认其所付42308760元是针对2005年的合同欠款,原海科技公司如果可以证明被威科贸公司在其他时间段内还有欠款未付清的话,可以再次向被威科贸公司提起诉讼。被威科贸公司就不能再以42308760元是支付其他时间段内的合同款为由进行抗辩了。通过第一次诉讼,原海科技公司可以在事实上确定被威科贸公司42308760元对应的合同,但是又只能通过第二次诉讼来继续主张欠款,原海科技公司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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