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原义科贸公司。 被告:被远技术公司。 2007年lO月11日,被远技术公司王智向原义科贸公司出具收条,确认被远技术公司收到原义科贸公司交等的4台IBM服务器。暂未付款。 2007年l0月25日,原义科贸公司开具了购货单位为被远技术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756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07年l2月14日,原义科贸公司向被远技术公司王智发出邮件,内附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说明函。增值税发票说明函栽明.原又器贸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被远技术公司应按期办理友票认证抵扣手续。被远技术公司收到了该封邮件。 庭审中,被远技术公司提交了与IBM中国有限公司售后工程师穆某通话的电话录音,欲证明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穆某在该电话录音中称被远技术公司报修的机器电源可能有问题,无法保修,但具体情况无法确定。 诉讼中,被远技术公司称:验收时开封了l台机器,主要是核对了数量、型号。但是不是原产正货,当时无法核实。被远技术公司曾在10月20目提出过质量异议,但该公司不是专家,无法提供质量问题的证据。该公司从协商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认为没有僵化双方关系的必要,故没有在书面说明函中提出质量问题。货物现在还在被远技术公司处。原义科贸公司称:被远技术公司在2007年11月时曾提出过质量问题,原义科贸公司答复表示如果被远技术公司提出证据,该公司可以去找上级经销商。但是货物置放了这么长时间就很难说了。原义科贸公司曾多次催款,被远技术公司拒绝付款主要还是其客户的原因所致。 ◆诉辫 原告原义科贸公司诉称:原义科贸公司于 被告被远技术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同意原义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并非合同约定的原厂原装的正品行货,该公司履行合同有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双方没有进行全面验收,被远技术公司曾就质量问题和原义科贸公司交涉,原义科贸公司不同意被远技术公司的退货请求,并不是被远技术公司履行合同出现问题,而是原义科贸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违约行为,故被远技术公司不同意给付货款。 ◆审判 法院认为:原义科贸公司与被远技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原义科贸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被远技术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远技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义科贸公司支付货款。 被远技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不是原厂原装正品行货,因此不同意付款,但其未在台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台同中约定被远技术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该公司实际收货的时间为2007年l0月11日,故其应在2007年l0月21日前付清货款。合同中也约定被远技术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按时支付货款,应从应付款之日起,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额1‰向原义科贸公司支付违约金。被远技术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从2007年10月22日开始计算)。原义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09条、第114条第l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远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原义科贸公司货款7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货款75600元的每日1‰计算,从2007年l0月22日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被远技术公司未提出上诉。 ◆评析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应该是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当事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约定。而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l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补充协议或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的方式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如果还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的,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产品质量,即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而无论标的物的质量是如何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l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按此规定,卖方人对于其出售的产品负有品质担保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出卖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纠纷,买受人要主张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时还需要满足的一个条件便是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规定特别的举证规则,所以应该由主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如果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那么买受人就要在诉讼中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远技术公司虽然在庭审中辩称,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不是原厂原装正品行货,因此不同意付款。但是对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被远技术公司并未在诉讼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对于被远技术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电话录音,法院认为其内容不足以证明被远技术公司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相反,原义科贸公司提交的被远技术公司自己出具的退货说明函证明被远技术公司提到其退货的原因是其客户终止项目提出退货,退货说明函中并没有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被远技术公司提出的产品并非正品行货的抗辩理由,而是判令被远技术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