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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服务器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0-10-13 22:0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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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原义科贸公司。

   被告:被远技术公司。

   20071010,原义科贸公司与被远技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被远技术公司向原义科贸公司采购4IBM服务器,单价l8900元,总价75600元。被远技术公司收到所有订购货物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给原义科贸公司。同时原义科贸公司为被远技术公司提供与此相等金额的17%增值税发票;设备的验收方式和内容为在到货当日由双方共同进行货物的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设备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与合同所列设备清单相符。产品资料齐全,包括保修卡、说明书等;质量保证为原义科贸公司保证交付被远技术公司的本合同货物为原厂原装正品行货并全新未曾使用过,质量及技术要求均按产品生厂商提供的标准且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相符;设备的售后维修及保修条款为所有经双方检验合格的硬件设备均应履行生产厂家的标准保修条款。交货之日起3年内免费保修;违约责任为原义科贸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原义科贸公司应从应交货之日起,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额l向被远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被远技术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按时支付货款,应从应付款之日起,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额1向原义科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7lO11日,被远技术公司王智向原义科贸公司出具收条,确认被远技术公司收到原义科贸公司交等的4IBM服务器。暂未付款。

       2007l025日,原义科贸公司开具了购货单位为被远技术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756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07l214日,原义科贸公司向被远技术公司王智发出邮件,内附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说明函。增值税发票说明函栽明.原又器贸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被远技术公司应按期办理友票认证抵扣手续。被远技术公司收到了该封邮件。

       2007年12月13,被远技术公司向原义科贸公司发出退货说明函。被远技术公司称:该公司与原义科贸公司20071010签订的合同因该公司客户资金短缺造或项目停止启动,客户要求退货,迫使该公司向原义科贸公司提出退货并终土合同。20071029,被远技术公司得知最终用户要暂停项目后就及时通知了原义科贸公司,原义科贸公司没有答复。被运技术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102229日的违约金6048元,将货物退还原义科贸公司,希望原义科贸公司在20071214前回复。

       庭审中,被远技术公司提交了与IBM中国有限公司售后工程师穆某通话的电话录音,欲证明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穆某在该电话录音中称被远技术公司报修的机器电源可能有问题,无法保修,但具体情况无法确定。

诉讼中,被远技术公司称:验收时开封了l台机器,主要是核对了数量、型号。但是不是原产正货,当时无法核实。被远技术公司曾在1020目提出过质量异议,但该公司不是专家,无法提供质量问题的证据。该公司从协商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认为没有僵化双方关系的必要,故没有在书面说明函中提出质量问题。货物现在还在被远技术公司处。原义科贸公司称:被远技术公司在200711月时曾提出过质量问题,原义科贸公司答复表示如果被远技术公司提出证据,该公司可以去找上级经销商。但是货物置放了这么长时间就很难说了。原义科贸公司曾多次催款,被远技术公司拒绝付款主要还是其客户的原因所致。

 诉辫

   原告原义科贸公司诉称:原义科贸公司于20071010与被远技术公司签署了四套IBMX3400型服务器的供销合同,金额总计为75600元。原义科贸公司于101 1日将四套服务器交付给被远技术公司,经由被远技术公司验收后顺利接货,该公司书写了收条。按照合同约定,被远技术公司应该在10日内,即20071022前付款给原义科贸公司,但被远技术公司并未支付。原义科贸公司于l025日开出了合同款总额的增值税发票,并向被远技术公司催要货款,但是被远技术公司却拖欠至今。原义科贸公司已经将四套服务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l7%税款上交国家税务局。被远技术公司曾经于ll13日向原义科贸公司提出退货,其理由是该公司与其直接用户出现了合同问题,项目暂停,使其无法经销,因而不能付款。被远技术公司还提出要么退货,要么无限期付款。原义科贸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远技术公司支付合同货款75600元以及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每日l‰计算,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被远技术公司辩称:该公司不同意原义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并非合同约定的原厂原装的正品行货,该公司履行合同有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双方没有进行全面验收,被远技术公司曾就质量问题和原义科贸公司交涉,原义科贸公司不同意被远技术公司的退货请求,并不是被远技术公司履行合同出现问题,而是原义科贸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违约行为,故被远技术公司不同意给付货款。

审判

法院认为:原义科贸公司与被远技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原义科贸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被远技术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远技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义科贸公司支付货款。

    被远技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不是原厂原装正品行货,因此不同意付款,但其未在台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20071213,被远技术公司在向原义科贸公司发出的退货说明函中仅提到其退货的原因系其客户终止项目提出退货所致,而未提出产品质量瑕疵,并表示愿意向原义科贸公司支付违约金。被远技术公司虽于200711月曾向原义科贸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质量瑕疵事实的存在。庭审中,被远技术公司虽提交了电话录音,但其内容仍不足以证明被远技术公司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故不能免除被远技术公司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义科贸公司对货物品质负有保证义务及售后维修、保修义务,故被远技术公司如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质量瑕疵事实成立,其可以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原义科贸公司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法院对被远技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台同中约定被远技术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该公司实际收货的时间为2007l011日,故其应在2007l021日前付清货款。合同中也约定被远技术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按时支付货款,应从应付款之日起,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额1原义科贸公司支付违约金。被远技术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从20071022日开始计算)。原义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09条、第114条第l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远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原义科贸公司货款7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货款75600元的每日1计算,从2007l022日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被远技术公司未提出上诉。

    评析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应该是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当事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约定。而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l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补充协议或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的方式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如果还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的,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项的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产品质量,即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而无论标的物的质量是如何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l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按此规定,卖方人对于其出售的产品负有品质担保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出卖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纠纷,买受人要主张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时还需要满足的一个条件便是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规定特别的举证规则,所以应该由主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如果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那么买受人就要在诉讼中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远技术公司虽然在庭审中辩称,原义科贸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不是原厂原装正品行货,因此不同意付款。但是对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被远技术公司并未在诉讼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对于被远技术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电话录音,法院认为其内容不足以证明被远技术公司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相反,原义科贸公司提交的被远技术公司自己出具的退货说明函证明被远技术公司提到其退货的原因是其客户终止项目提出退货,退货说明函中并没有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被远技术公司提出的产品并非正品行货的抗辩理由,而是判令被远技术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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