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仅有汇款记录难证借款关系 2013年5月,李敏起诉要求王忠偿还自己6万元钱,李敏诉称,他和王忠是同学,一次同学聚会上,王忠说他联系到一个国家级开发项目,但缺乏资金运作,如果李敏能投资的话,将来一定会有可观回报。李敏很有兴趣,就向王忠提供的银行账户打入了6万元投资款。但时间过了一年多,李敏感觉没有什么动静,怀疑王忠所说的事情并不真实,便找他要钱。无果后,李敏告上法庭,并提交了给王忠汇款的银行凭证。 对此,王忠称李敏所说完全是一派胡言,他向法庭表示,李敏提供的那张银行汇款凭条,是源于最初李敏向他借款6万元,借款后已通过银行还给了他。 面对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法院审理后,认定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借贷或投资关系发生,遂驳回了李敏的诉求。 案例二 眼皮底下写欠条却被偷梁换柱 2013年5月,张力向法院起诉要求孙锋偿还自己货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张力称,2012年秋,应孙锋的要求,张力给孙锋送去价值8万元的货物,孙锋收货后提出自己妻子生病住院,暂时占用了资金,他愿意向张力出具欠条,待两个月后将货款汇给张力。孙锋当着张力的面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了欠条、签了姓名,撕下欠条交与张力。 两个月后张力打电话询问孙锋是否可以归还欠款,不料孙锋矢口否认曾向张力打过欠条,并称:“你随便去告我好了,我看你能告得赢?”就这样,张力持手中的欠条到法院起诉,法庭对该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该欠条不是孙锋所写。因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力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说:“如果不是我相信孙锋、不是孙锋给我写了欠条,我何必大老远的从外地来打官司?我明明白白看到他写了欠条从笔记本上撕下给我的,怎么就能鉴定不是他所写的呢?” 案例三 签名伪造但有身份证号可证明 2013年10月,魏然出借给苏浩4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魏然还与苏浩的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一张A4纸的上半部分是借款合同内容,下半部分为担保合同内容。魏然要求担保人签名时,一个在现场的人挡住了魏然视线,魏然没有看到“担保人”处的签名是不是担保人本人所签。魏然看到担保合同最下方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年月日处是空白的,便要求担保人当面把所有项目全部填满。 借款合同到期后,苏浩下落不明,魏然将担保人告上法庭;但担保人否认其为借款人进行过还款担保,并声称该担保书的签字不是自己所写的,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经魏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担保书上“担保人”下方所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年月日之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担保人”处的签名的确不是担保人所写,但“担保人”下方所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年月日的阿拉伯数字都是被告担保人所写,而恰恰对于阿拉伯数字的笔迹鉴定,其鉴定难度要远远大于对普通汉字的鉴定。 据此,法院判令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除了上述的典型案例,就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给出一下建议: 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只要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保护,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四、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准确姓名并避免同音不同字。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写成“王兄”、“李姐”、“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根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如果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 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如甲向乙借款6万元,后甲还了乙2万元,甲重新给乙写了借条一份:“甲借乙6万元,现还欠款两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也可以理解为“还(hai)差欠款”,如果产生歧义,对出借人不利。 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