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间借贷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若无特殊事由,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即预期违约,此时,虽然借款期限未届满,但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实践中,民间借贷借款人的上述行为,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向出借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确表示”往往是指以肯定方式明白告诉出借人,比如发正式通知、信件、传真等足以让对方理解其意思表示的方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明示预期违约。 另一种情况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所谓“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就是指借款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自己明确存在的实际状况让出借人有确切证据足以预见到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会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比如无故失踪,拖欠分期债务中的到期债务,或者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金、财产、货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丧失商业信誉等。上述行为属于默示预期违约,出借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借款人的预期违约行为,出借人一般可能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应对: (1)出借人出于某种考虑(比如熟人面子或证据间题)可以不予理睬,坚持到期要求偿还借款,但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十分不利,因为基于借贷期间的表现,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基本不会归还借款,而且出借人已经丧失了追讨借款的最佳时机。 (2)出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借款人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可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由于该情况属于出借人的预见和猜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障借款的履行。如果借款人不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款对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了程序性规定,也为出借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随后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l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直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