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根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间题: 一是按约支付利息的问题。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利息问题。比如,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利息应当按照约定借贷的期限计付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不能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付利息。又如,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不能提前偿还的,如果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必须经出借人同意,否则属违约行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计付利息。 二是损害出借人利益间题。在按照《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处理提前还款的利息时,还应注意《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民间借贷合同若没有约定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借款人可以不经出借人的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利息按照实际借贷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不应损害出借人利益,如果损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出借人已经接受提前所还借款的,视为同意变更借款履行期,利息也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三是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利息问题。《合同法》第208条只适用于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06条规定,除补充协议成立外,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那么利息就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付。 (2)借款人逾期还款或者预期违约,依法需要支付逾期利息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间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一是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无息借款,借款人对期限内的借款不负担支付利息义务,但不按还款期限还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按照《合同法》第207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无息借款,在出借人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07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