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借款利率限度的违法借款活动。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审理借贷意见》 第6条的规定,对高利贷的处理,只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款本金和“四倍”以内的利息仍要予以保护,即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并支付“四倍”以内的利息。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是否属于高利,其标准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四倍”以内不属于高利,法律予以保护;超过“四倍”则属于高利,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