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债务,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对于不足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借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主张。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合伙 协议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所应承担的份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个人的民间借贷债务,由其个人偿还。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可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该合伙人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用合伙企业的对外债权进行抵销,其债权人也不能代替该合伙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而不得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取得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其他合伙人不能就优先受让事宜达成协议,法院可以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将被执行的合伙人的合伙财产权益变现。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