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主要是指一方合同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的合同。涉外,言外之意是因为有涉外因素存在,即当事人、案体或法律事实中任意一个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合同种类很多,最常见的大量发生的就是国际货物 进出口合同。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之一,每年主要与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进行国际贸易,每年与周围的东南亚国家贸易也不断增加。除了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还有技术引进合同,特别是常与日本、德国发生汽
车工业技术引进合同,还有设备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跨国收购合同、国际建设承包合同、国际版权许可合同、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等等。我国每年国际贸易额的产生,都是通过合同完成的,合同是我国与世晃其他各国进行经济贸易的载体。由于涉外合同不同于国内合同,国内合同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法院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涉外合同通常都选择仲裁机构,而不选择法院。从各国当事人来说,普遍习惯于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己成为解决国际间商务纠纷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在合同中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这是合同必备的条款,也是双方谈判的重点和难点。
(1)涉外仲裁机构的选择方式
选择仲裁机构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选择本国的仲裁机构;二是选择对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三是选择第三方国家仲裁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仲裁机构。在选择第三方国家仲裁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仲裁机构时,应注意有些仲裁机构具有明显的行政背景和地方保护倾向。因此在选择这些仲裁机构时应采取谨慎态度。
(2)业界推崇的仲裁机构
目前,在涉外仲裁领域,被业界广为推崇的仲裁机构主要有:
①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涉及东盟成员国企业时,可以更多地考虑选择该仲裁中心。该中心裁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较为专业。另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待我国当事人的态度比较友好,裁决比较公正,也为多数中方当事人所接受,很多中国当事人愿意选择该仲裁机构解决争端。
②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CC)
成立于1911年,属于老牌仲裁机构之一。瑞士是世界闻名的中立国家,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裁决案件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其国家奉行的中立原则很接近,多数国家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院仲裁。
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该仲裁院在国际上也负有盛名,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主要是在过去己裁决的案件中,对中国当事人没有明显的歧视,也为我国许多合同当事人所接受。我国当事人在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成功的时候,过去一般选择该仲裁院,但现在选择该仲裁院的不如过去多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被选择的越来越多。
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ⅪAC)
成立于1985年,l997年香港回归以来,我国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香港与内地的文化、法律、经济也越来越融合。设在香港的仲裁中心虽然仲裁员来自许多国家,但对待我国内地当事人采取的是比较公平的做法,倾向性较弱,也不歧视我国当事人。我国当事人在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成功的时候,很多当事人愿意选择该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效果也比较好。
⑤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原称伦敦仲裁会,后来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来自许多国家,在仲裁国际海事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⑥美国仲裁协会(AAA)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经济总量在世界占据重要地位。美国仲裁协会是解决美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纠纷的主要机构之 。美国仲裁协会已有八十多年历史,总部设在纽约,各州设立了38个办事处,仲裁员来自很多国家,很多是各行业的专家。美国律师在谈判中,一般愿意选择本国的仲裁机构。但我国当事人选择该仲裁机构的并不多,主要是对该仲裁机构不太了解,同时也担心仲裁的偏袒性。美国的仲裁机构受美国法律影响较深,同一个案件在美国是一种裁法,在其他国家可能又是另外一种裁法。中美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国家,也是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中美商务谈判中,中方企业力争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美方企业也力争选择美国的仲裁机构,这是中美企业商务谈判的焦点之一。当然,如果双方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时,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的可能性会更大。
⑦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成立于1923年,隶属于国际商会,其总部和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是我国当事人可以考虑的仲裁机构之一。
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CIETAC)
成立于1956年,l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在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贸仲是目前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之一,其受案量一直排在世界各仲裁机构前列。贸仲的总会设在北京,并在深圳、重庆和天津设有分会,还在我国内地二十多个主要城市和行业设有办事处。贸仲通常受理国际贸易纠纷,也受理国内商事纠纷。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水准较高和参加仲裁比较方便,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国一方当事人都愿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涉外纠纷的仲裁机构。
面对如此多的权威、高水平的可选仲裁机构,作为中国一方当事人,选择何种机构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3)中方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最为有利
基于选择仲裁机构的自由性,我国一方的合同当事人既有选择中国仲裁机构的权利,又有选择对方国家仲裁机构的权利,同时也有选择第三方国家仲裁机构或国际组织仲裁机构的权利,相比较之下,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最为有利。
①中国的仲裁机构设在国内,对于国内当事人来说更为了解和熟悉,我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开始实施,十几年来,仲裁法己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熟知,特别是中国律师对到中国仲裁庭出庭轻车熟路,在仲裁程序和法律应用方面比外国人更为熟悉,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中国当事人就占了主动。中国有句古语,近水楼台先得月。中国人对中国的事情比外国人更了解,在中国参加仲裁更具主动地位。
②成本低,在中国仲裁相对于到外国去仲裁成本要低许多,在中国仲裁无论选择到北京、深圳、广州,其成本都不发生出入境手续和国际花销。降低费用,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③仲裁费用负担相对轻,在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会在仲裁协议(条款) 中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无约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决败诉方承担。仲裁费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仲裁员报酬和实际开支费用。仲裁费负担虽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选择本国仲裁机构,但对中国一方当事人,综合上述原因,选择仲裁费相对不高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④中国仲裁机构公平性较好。我国的仲裁机构,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多年来在国际上逐渐确立了很高的威信,主要是裁决客观性、公平性较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了办好每件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聘请了大量国内外专家参加仲裁员队伍,改变过去由单一中国人裁决的局面,减少外国人对裁决不公的担忧。多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在裁决涉外案件时,秉承公道、公平的宗旨,对待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仲裁,也可以得到中国仲裁机构的支持。
我国仲裁机构目前已经发展到六百多家,全国地市以上的城市基本都有仲裁机构。但由于各仲裁机构建立先后的时间差距大,仲裁员队伍水平又不尽相同,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尽量选择有涉外仲裁经验的仲裁机构更好些。
(4)中方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机构的不利
在中外双方合同当事人合同谈判时,建议我国的合同当事人尽量不要选择到对方国家参加仲裁,主要原因是:
①对对方国家仲裁机构不甚了解,日本、韩国、印度、马来西亚等国的仲裁机构每年受案量都没有中国多,由于很少到这些国家参加仲裁,中国当事人对对方国家仲裁机构办案的公平性和效率都不太了解,应尽量避免到一个陌生的仲裁机构去解决纠纷。
②到国外仲裁费用昂贵,一般一个仲裁案件当事人少则跑两三趟,多则跑四五趟,其费用支付是一种负担。
③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发生仲裁可以请中国律师出庭,中国律师对中国法律和仲裁程序都很熟,在庭上自然占主动。如果到外国去参加仲裁,一般要请外国律师出庭,外国律师出庭费极其昂贵,如美国律师出庭费是我国律师出庭费的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外国昂贵的律师费是当事人的沉重负担之一。
(5)双方都不愿意选择对方国家仲裁机构时的变通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就仲裁问题双方都不愿意到对方国家仲裁机构仲裁,在僵持不下时,可以选择到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我国当事人通常选择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这样无论从中立性还是费用负担上都较容易被双方接受。
香港l997年回归后,其法律体系与我国内陆大不相同,香港的法律受英国法律影响极深,但香港回归后,有大批专家学者开始研究我国法律程序,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熟悉程度要好于其他国家。这是合同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机构的很重要的理由。另外,香港离我国内陆很近,参加仲裁花费也不会很高,这是选择香港仲裁的一大优势。
新加坡是中国的友好国家,新加坡多年来奉行友好原则与中国相处,在裁决涉及中国合同当事人纠纷案件中,能够以友好态度秉公裁决,很少妄加政治和不公色彩,选择该国仲裁机构,主要是减少了仲裁上不公的担忧。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没有选择好仲裁机构,发生纠纷时的后果难以预料。纵观多年来外国仲裁机构所裁决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有很多对中国采取敌视的态度,通过不公平裁决制裁中国,限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遏制中国的国家实力。
通过中国与外国仲裁机构的比较,在涉外合同中,我国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裁决纠纷,这是降低合同风险最好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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