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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签订抵押合同

时间:2015-02-04 14:4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一般是抵押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抵押合同可以用现金、资产抵押,也可以用有价证券或财产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它的最大特征是用资产抵押,没有抵押,抵押人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常见的抵押发生在银行借贷合同中,银行向外贷款时,为了保证及时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以一定的财产进行抵押,如果借款人拒不提供抵押,银行不会将款项借给借款人。抵押合同从银行来说,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安全履行的必要条件,抵押的目的是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保证银行及时收回贷款,将抵押物收归自己或者折价出售,以抵偿借款。从借款人来说,谁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资产抵押出去,作出抵押的决定是为了获得贷款。
    由于抵押物具有当债务不能清偿由抵押权人收回的可能性,对抵押人来说这是一种很大的风险。抵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抵押物有可能被变卖用以偿还债务,在变卖中,抵押人将丧失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抵押物抵债时,往往被贬值评估,特别是银行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一般都按抵押物本身价值的70%评估,本来可以值一百万元的资产变成几十万元。因此,对于抵押人来说,签订抵押合同,就意味着资产可能贬值。抵押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物由抵押权人进行处分,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抵押物的风险性。
    除了银行借贷实行抵押外,两个企业之间也常有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例如,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购买设备,当无力结清账款时,也经常会采用以设备、车辆、房屋、材料等抵押的情况。企业之间设定抵押合同应当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如果不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不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当第三方主张债权时,可以用未经抵押登记的资产偿还债务。因此,从安全的角度说,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不是将有关证照拿到自己手中就万事大吉了,而应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当第三人主张以物还债时,抵押权人才能保证抵押物不被第三人执行,否则危险时刻会
出现。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根据不同的抵押物,由不同的部门办理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有的地方还没全面展开财产抵押登记业务,当企业用设备进行抵押时,有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理由是不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在用设备进行抵蜘之前,应到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如果该地区没有开展抵押登记,企j:。!应更换其他财产作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虽有抵押物归抵押权人处分的可能性,但不是所有的抵押物都必须由抵押权人处分,当债务人能够按期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处分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物归原主。尽管如此,债务人在进行以物抵押时,对于未来是否能清偿债务仍不确定,抵押物有可能收回,也有可能被处分,基于抵押物被处分的可能性和处分时可能大幅贬值的情况,债务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慎之又慎。
 
【相关规定】
   《担保法》(1995.10.1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2007.10.1施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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