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签订担保合同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担保合同
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
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用资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既可以用金钱担保,也可以用财产担保。担保合同主要是为了使合同债务得到有效履行,
防止出现合同不履行的可能。担保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担保合同的特征是对债务的担保
性质,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时,将由担保人来履行。如果担保人
是用钱财作担保,这些钱财随时都有归属于债权人的可能。担保合同的风险性,就在于被
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此时合同的债务就会全部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由被担保人自己先履行债务,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再由担保人偿还
。而连带保证则不是如此,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连带保证比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要严格得
多。
企业为他人签订担保合同,首先要分清承担的是什么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如果是连带保证,风险就相当高了,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全部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有
许多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两个企业互相作保证,你给我担保3000万元,我给你担保300
0万,都觉得这是兄弟企业之间的一种情谊,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而为的。有许多企业
正是因为担保,导致损失巨大,甚至倒闭。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企业用资产作抵押
,也有的要求由第三方担保,当出现第三方担保时,如果第三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当债
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在所难逃。
担保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理由,一般都无法免除保证责任,担保后想不承担责任几乎是
不可能的。虽然法律设立了免责的情形,但很难达到免责的法定条件。担保合同是以损失
钱财为特征的风险合同,一旦担保关系成立,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不可避免,轻则损失
一部分钱财,重则导致企业倾家荡产。企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应该严格实行内
部批准程序,不能由一个总经理或董事长个人拍板决策,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对担保活动加
以规范,明确对担保的限制,以严谨的公司内部程序,控制担保合同的签署。
【相关规定】
《公司法》(2006.1.1施行)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
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法》(1995.10.1施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2000。12.13施行)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
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
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