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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时间:2015-01-28 16:0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签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恶意串通,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不签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恶意串通,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效合同。实践中,有许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背着第三人,密谋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目的是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常见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有:
    (1)低价出卖第三人财产
 
【案例】
   2006年4月,孙某准备出国去澳大利亚留学,临出国前,委托同学赵某把其坐落于北京北四环的房子卖掉,赵某答应帮忙。孙某出国后,赵某联系卖房,3个多月后,房子始终卖不出去。为  此事赵某开始动起脑筋来,他自己想买此房,于是想出了一个主意,用自己外甥女于××的名义购买。为了实现买房的目的,他起草合同,卖方为孙某,买方为于××,房款本应为l34万元,由于是他本人买房,他把价格写成77万元,让自己的外甥女在合同上签字,然后由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孙某在国外,不知道交易过程,只知道房子卖了,赵某把钱打到孙某卡上。孙某收到房款,总觉得房款少,不应该卖得这样低。
    2011年,孙某从澳大利亚回国,发现自己原来的房子现在由赵某的妹妹居住,开始怀疑起来。赵某怕孙某发现房子被自己买下,不敢直接居住此房,而是与她妹妹换房住,但还是被孙某发现了。
    于是,孙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于××确系赵某姐姐的女儿,于××作为买方并没有付款,房款全部由赵某支付,于是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此合同系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本案非常明显,赵某卖房不是卖给别人,而是利用代理人的地位和代理权,自己与自己做成交,而且价格过低,严重损害了产权人孙某的利益,此类合同当属无效。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除了恶意降价卖房,还有其他种类的买卖行为。
 
(2)有意低估第三人资产
有的企业欠款后,还不上债,想用资产抵债,于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同意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由于债权人知道由哪家评估机构评估,就借机与评估机构达成协议,要求评估机构压价,然后给予评估机构一定好处。例如,在正常评估下,企业资产应评估为1500万元左右,但由于受此干扰,评估机构只评出800万元,差距甚大。评估机构在没有受干扰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作出比较公正的评估,但如果受到了干扰,评估出来的结果就会与正常评估差距甚大。有的委托人,在委托评估机构对某项财产进行评估时,明确要求评估机构评出一定数额,接受评估的机构为了承揽生意,不敢得罪委托人,只能遵从指令,想尽一切办法按指令来评估。如此荒唐的评估,其结果不可能客观公正,必然损害被评估单位也就是第三人的利益。
    企业的资产评估,大体有三种方法:一是市场法,按市场价格评估;二是成本法,指成本是多少就评估为多少;三是清算法,按破产清算方法进行评估,这种方法评估的几乎是资产的残值,也就是说评估出来的数额只能占原值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更低。很明显,任何一项评估,如果采用清算法评估,明明值1000万元,也只能估出200--300万元。因此,一项资产到底评估多少,米用的评估方法很重要。有的评估机构在委托人的压力下,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评估,有的委托人凭借司法权力,评估机构根本就得罪不起。有意低估第三人资产正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一种做法。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于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在背后商定的,第三人j艮少知道内情,但利益却遭到了损害,法律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是对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避免签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作为合同发起方,不恶意串通他人与自己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被串通的一方不要响应串通人的要求。如果合同双方都能够把住合同签订关,不去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就会大大减少。
    在恶意串通情况下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是受损害的一方,
第三人发现自己利益被损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只要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恶意串通,并且利益受到了损害,人民法院便应该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支持第三人的主张。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是比较困难的,串通的双方不会承认自己与另一方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此,第三人举证确有一定难度。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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