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非法转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非法转包,非法转包合同无效。非法转包是指承包
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的行为。非法转包一般
表现为:①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施工单位,由新承包的单位进行施工;
②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个施工单位。非法转包
的最大危害是层层加价,转一次,加一次价,最后的施工方几乎没有利润。非
法转包的另一个危害是工程质量没有保证,使无经营资质的施工队伍充斥建筑
市场,其技术、设备都无法满足工程需要,造成建筑市场的严重混乱。非法转
包客观上产生了大量腐败现象,承包方一般都采取行贿的手段承揽工程,使一
部分人中饱私囊。对于非法转包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层层转包,层层加码,
形成倒卖建筑工程的非法链条。非法转包扰乱了建筑市场,损害了发包人的利
益,危害的是建筑工程项目。为此,我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都严格
禁止非法转包,禁止转包渔利。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禁止非法转包,其
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目前,在建筑市场大量存在非法转包现象,一种是毫不掩饰的转包,把工程
承包下来后再转包给第三方,自己从中渔利;另一种就是出借建筑企业资质,
让别人挂靠在自己名下。工程转包内情非常复杂,一般是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通过给予甲方、总包方回扣来承接工程;有些建筑企业参加投标中标
后,自己本身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而是象征性地成立一个项目部,
实际施工全部由挂靠单位实施,中标企业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行
为实质是倒卖建筑经营资质。也有的转包方为了渔利再次转包,便形成了层层
转包。非法转包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建筑工程质量的顽疾。由于建设工
程非法转包合同不被法律认可,总承包方不应签订非法转包合同,同时,没有
经营资质的施工队也不应与总承包方签订非法转包合同。
【相关规定】
《建筑法》(1998.3.1施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
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
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