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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签订风险,合理使用限制条款

时间:2015-01-04 15:3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合理使用限制条款 限制条款就是在合同中设定的对某一方权利或义务的限制性条款。限制条 款主要是防止权利滥用或加重对方不合理的义务。合同中如果没有限制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合理使用限制条款
   限制条款就是在合同中设定的对某一方权利或义务的限制性条款。限制条
款主要是防止权利滥用或加重对方不合理的义务。合同中如果没有限制条款,
被赋予的权利就有膨胀的可能,就容易出现由于不适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了另一
方的利益。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中,限制条款被经常使用,在房屋租赁
合同和网络许可合作合同中,限制条款也时有出现。法律并不禁止合理使用限
制条款,但限制条款使用不好会超越法律的规定或变成霸王条款。因此,限制
条款的使用,关键是把握合理合法的界限。在任何一份合同中,当事人都可以
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违约金的约定,
必须有一个适当的度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违约金不可
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实践中,有许多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认为违
约金约定得越多越好,谁违约就惩罚谁。因此,有的直接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
的额的100%或200%。其实,这种约定并不被法律所认可。当事人约定的违
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
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知识产权合同中,一般使用限制条款的比较多一些,主要是在时间、地
域、范围上加以限制。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都明确规定使用的时
间、地域和范围,不允许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地域和范围使用,主要是为了
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完整性。但也有许多被许可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合同后,不顾合同条款的限制,超时间、超地域、超范围使用许可方的知识产
权,造成违约和对权利人的侵权。知识产权限制条款可以这样表述:“乙方可
以按本合同授权许可的时间、范围使用知识产权,不得超时间、地域、范围使
用。如有超出,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限制是合理限制。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权,这种专有性由知识产权
的私权性所决定,私权性即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
占有和处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允许限制条款的存在,即可以设立限制条款。
    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时间、担保范围、担保事项也可以进行限制。以银
行贷款担保合同为例:“丙方对乙方的担保,仅限于乙方从甲方借贷的1000
万元借款,担保时间为6个月,即从2007年4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对超出1000万元的数额,丙方并不承担担保责任,且丙方仅在6个月内担保。”
明确的权利限制,既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很好地保护了担保
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限制应当是合理的,不应当通过限制条款来剥夺合同当事人应当享有
的合同权利或民事权利。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案例】
    林女士在甲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了3处房子,最后决定购买1
处,价值130万元。甲中介公司在领林女士看房之前,要求林女士作出 
保证,保证不私下与房主成交,林女士签了字。可林女士成交的房屋, 
不是甲公司所介绍的,而是乙公司推荐的,甲公司以合同载明林女士(乙
方)不得私下与房主成交条款为由,要求林女士承担看房违约责任
1万元。在这起案件中,甲公司利用限制条款,剥夺了林女士对房屋买;
卖的自由选择权。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繁荣发展,诸如此类的居问合同纠纷很多。
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己
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作出明确指导,买方凡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有权
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达成交易,此种行为不属于
“跳单”违约。
    合同中的限制条款可以设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法律规定,
限制条款无效。一家旅游娱乐场所招聘员工,员工入职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用
工合同,由企业提供合同文本,合同规定该员工在电控室操作时,不得违背技
术规程,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单位只承担20%的责任。这也
是一种限制条款,把单位的责任限制在20%之内,这种约定不符合《合同法》
第53条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合理使用限制条款,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
方可以只允许承租方使用,不得转租;在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可以
只允许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不得转许可或出租、转让;在网络许可合同中,
许可方可以限制被许可方不得复制、出租、转让、许可第三方使用从甲方获取
之权利。这些限制都属于合理限制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有许多限制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
限制保险赔偿责任,当发生一定的情形时,保险公司会通过限制条款减轻自己
的赔偿责任,由投保方自己承担责任。有些限制条款具有合理性,也有条款明
显不具合理性,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关于保险合同中限制责任条款的规定,
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是从外延上对保险范围的界定,应属于一般
性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限制条款,属于保险公司一
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
不应限制责任,而应全部赔偿。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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