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合同签订风险, 别忘记补救条款
时间:2015-01-04 15:3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次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别忘记补救条款 任何一份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居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如买卖合 同中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收货等,但同时补救条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 别忘记补救条款
任何一份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居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如买卖合
同中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收货等,但同时补救条款也
非常重要,补救条款是当合同出现违约和无法预料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或方法。补救条款一般应在合同签订时确立,而不是在后来确立,一般发生纠
纷时再订立补救条款会比较困难。双方应先把补救条款写在合同中,出现纠纷
或违约时,用这些补救条款引导双方解决发生的争议。合同中的补救条款主要
有违约条款、解除条款、终止条款、补充条款和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等。补救条
款具有修补与救济的功能,为签订合同所必备,它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履行的监
督和救助。
许多合同的常见错误是合同只有主要条款,缺少救济条款。如果合同不设
定违约条款,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知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违约方会以合同无规定为由拒绝
接受。如果合同没有解除条款,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只能依据《合
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而依据法定解除解除合同但另一方不接
受时,双方只能对簿公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合同是否解除,这在程
序上是一个很大的麻烦,在时间上也很可能拖很久。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设定了
甲方解除的条件,也应为乙方设定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
的一方就可以依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时是一种很好的救济措施,另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继续履行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时,守约方
就应及时解除合同。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如果承租方拖欠租金己达5个月以
上,承租方不想再支付租金,出租方越不解除合同对自己越不利,承租方拖欠
的租金就越多,此时只有立即解除合同,才能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如果合同中
设定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15日以上,出租方即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出租方解
除合同,承租方就只能解除。
合同的救济条款,是当事人设定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而采取的救济方法,
如何设定救济条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不能没有违约条
款、解除条款和争议解决管辖条款。
争议解决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选择法院解决;三
是选择仲裁解决。在选择法院解决时,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规定,不符合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地域管辖是指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的人
民法院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23条的规定,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
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的级别规定,人民法院的级别分为普通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民事案件。按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第18条的规定,如遇有重大涉外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高
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一般来说,县区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有的地方规定500万元以下,有的地方规定200万元以下,各地经济状况发展
不一,受理案件的标的额规定也有较大差异。有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省级人民法院受理l亿元以上的案件或一方当事人不在本省
的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合同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事先对所选择的
法院管辖范围有所了解,以免作出错误的选择。 (责任编辑: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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