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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签订风险,谨慎与小公司、一人公司签

时间:2014-12-30 09:4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谨慎与小公司、一人公司签订合同 这里所说的小公司,是指日常商业习惯上所称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从 公司规模上说,一般股份公司稍大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略小一些。股份公司 最

                       谨慎与小公司、一人公司签订合同
  这里所说的小公司,是指日常商业习惯上所称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从
公司规模上说,一般股份公司稍大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略小一些。股份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就可以注册,两种公司
注册资本金相差悬殊。小公司可以理解为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
任公司。
    小公司一般业务量少、人员少,资金相对不足。小公司成立后要经历很长
时间才能发展起来,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实力不足,履行合同会出现许多困难,
特别是资金困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公司可能会无力支付货款或无力购
买材料,很多情况下要靠对方先垫付资金才能运转起来,如果对方不予垫付,
至已就会陷入困境。许多小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在履行合同时会大打折扣,不
讲求信誉和质量,遇到问题抗风险能力低,有的甚至耍赖,给合同履行带来较
高的风险。
 
   【案例】
   某电视台将频道广告承包给一个小公司,每年应交广告费1200万
元。承包大半年后,该公司拖欠某电视台广告费300万元,电视台多次
催要也不予支付。一天,该公司经理突然遇到车祸死亡,小公司以经
理死亡为由给电视台发函,要求电视台给予照顾,免除300万元频道广
告使用费,电视台认为理由荒唐,不予同意。于是该公司就采取拖延
的办法,把收取的广告业主的广告费装进自己的腰包,后来电视台依
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法院冻结了该公司账内存款。
仲裁庭开庭前,该公司欲买通仲裁庭裁定电视台败诉,仲裁庭坚决拒绝。
该公司借解除冻结之机转走账内存款,从此一走了之。   
    小公司是市场上信誉最难以有所保证的公司。为了利益,有的小公司可以
不要信誉,不讲良心,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的靠信誉成长壮大,有的则背信
弃义。与小公司打交道,风险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司许多倍。
    一人公司也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小公司很接近,但又不完全相同。一
人公司是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过去我国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公
司法》后,我国赋予一人公司以法律地位,这与国外公司法是十分接近的。一
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
以是法人。自然人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普通人,法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依法组
成的有关单位或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新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种。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一个自然人开办的公司,具有较弱的偿还债
务能力,且管理上也较为宽松,因此,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较为严格
的限制。
  (1)股东限制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一人。一个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导致
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能力减弱。同时,也容易产生资产转移等弊端,从
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出资数额限制
  一人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不等同于一个自然人,但却可以是一个自然人
开办的。一人公司按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l0万元,而且需要一次缴付,
不可以分期缴付,一人公司的设定门槛要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要求是
充分考虑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的弊端。为了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最基本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保证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最低资本数额限制。此外,为了资本
的充实,也要求开办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也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般性规定,即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公示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同时
应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
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字样,其目的是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
楚地知道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根据通常的理解,自然人和法
人在经济实力上还是有较大差别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
过程中,第三人对该公司的信用进行判断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了解股东本身
为自然人还是法人,从而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有独资的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法人
单位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一家公司或者集团投资设立的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三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三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称谓上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
营中,其实力相差巨大。一个自然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注册资本
仅为l0万元。而一个国有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注册资本几千万元
或者上亿元。因此,它们在市场上的运作能力和影响力具有天壤之别。国有独
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金雄厚或者居于较强的市场地位,其市场信誉
可能更好些,而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金比较薄弱,市场信
誉司能相对差一些。
    一人公司如果是自然人或小股东开办的,它与小公司没什么大的差别,在
履行合同上也存在同一风格,履约率不高是其基本特征,但并不排除有些一人
公司也非常注重信誉。但有时一人公司可以是一个国有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一人公司就得刮目相看了。在履行合同上,应区别为自
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国有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如果是国有独资的一人
公司,履行合同是相对可靠的,只有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履约风险相对高些,
原因主要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资金不足和信誉不够,其所作所为在市场的
大屏幕上已经为其画出了不够诚信的画像,而不是社会有意贬低它们。其实,
任何一个行业或企业,其社会评价不是人们简单的主观臆断,而是它们的行
为决定的。一人公司履行合同风险率较高,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不是不可以与小公司或一人公司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们完全符
合主体资格,只是信誉令人担心。与小公司或一人公司签订合同应采取谨慎态
度,重点要考察的是小公司或一人公司一贯的信誉状况,如果信誉很好,小额
合同可以签署,但大额合同必须慎之又慎。无论小公司和一人公司如何表现,
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为了防止合同风险的产生,对小公司和一人
公司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不要轻易与之签订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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